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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CCTV.com  2008年01月24日 02:23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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