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朝闻天下):人民日报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唐德连原在北京石油机械厂工作,2003年7月他和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2007年3月,唐德连向自己部门负责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单位负责人不同意。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单位反诉称,单位没有收到唐的辞职报告,并称唐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向唐索赔5千多万元的损失,唐被称为“最贵员工”。这起纠纷现在有了结果,唐德连和原单位达成协议,实现辞职。
对争议所涉及到的“天价索赔”,人民日报的文章两个观点: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限制员工并非理性行为。劳动者辞职应该严格履行程序,尽量合法度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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