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闻):用人单位因自身的经济原因、经营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直被称为“经济性裁员”,它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这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况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专家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应该享有的企业经营自主权,而劳动行政部门对这类裁员也有监督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方面给予企业相对宽松的权力,但专家也指出,现实中有些企业可能借口经济性裁员来解除不愿雇佣的劳动者,而后又重新以较低的劳动待遇雇佣新的劳动者。对此《劳动合同法》也给被裁减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保护。
专家强调,这样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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