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晚间新闻):用人单位因自身的经济原因、经营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直被称为“经济性裁员”,它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这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况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黎建飞:“这次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规定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改变,经变更劳动合同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就可以裁员,这是一项新增的内容,应该说给用人单位在进行裁员方面,应该说开了更大的口子。”
专家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应该享有的企业经营自主权,而劳动行政部门对这类裁员也有监督责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 :“劳动行政部门也要对经济性裁员进行监督,如果在经济性裁员过程有违法的行为,那么会对许多劳动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另外也可以指导用人单位采取一些合理措施,来减少裁员的发生。”
责编:王超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