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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员工跳槽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CCTV.com  2008年01月04日 22:24  来源:CCTV.com  
进入[晚间新闻报道]>>

    CCTV.com消息(晚间新闻):我们继续解读《劳动合同法》。近些年,因为员工跳槽带走技术、带走图纸、客户名单等引发了不少纠纷,也造成原公司的利益遭到损失。《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一起来看看。

    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禁止、同业禁止等,是指禁止本公司能够知晓或者获取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在职或者离职后到另一个与本公司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公司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员工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 黎建飞:“而且要注意,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在劳动法上叫它竞业禁止,其实在商业秘密里还说到商业秘密罪,在公司之间还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就这样的行为,有几种法律在调整它,所以不要存在这种侥幸心理。”(4页57:00)

    不过专家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竞业限制,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能签定竞业限制条款,以免影响这些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创业权。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 黎建飞:“为什么呢?我是因为你的利益,不能从事我熟悉的工作,这个补偿必须由你(用人单位)来做出。但是实际上劳动者不从事他所熟悉的工作,他还可以从事其他工作,所以通常这种补偿,不会是全额补偿,但是一般也不会太低,通常的国际惯例是(过去收入的)50%左右。”

    专家强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补偿,竞业限制就会无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 《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 王向前 :“没有约定按月向劳动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实际上竞业限制的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不必受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编:石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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