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此次调整,较广州之前施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所提高。按照调整前的规定,广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征比例分为三档,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他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
广州市地税局方面表示,此次调整,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放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土地增值税出台于1994年,目的主要是为调控当时的房地产泡沫,一直以来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都是采取预缴的方法,即开发商按照自己的估测预先缴纳一笔税金。
但是,长期以来土地增值税以预付的方式执行,也导致在结算过程中少收、漏收了大量税款。2006年国税总局发布187号文,要求各地对之前采取预缴方式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成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记重拳。
除了预征率进行调整外,广州市地税局方面还表示,近期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管理。(黄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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