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首页|搜视|直播|点播|新闻|体育|娱乐|经济|房产|家居|论坛| 访谈|博客|星播客|网尚文摘

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 正文

我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CCTV.com  2007年12月29日 21:1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周婷玉 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经表决决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批准议定书有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重视保护人权的国际形象。

  议定书由序言和13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未满18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缔约国应确保未满18岁的人不被强制招募加入其武装部队;

  ――缔约国应提高个人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使其高于《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15岁,但上述入伍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武装部队开办或控制的学校;

  ――缔约国应防止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人;

  ――规定了缔约国为履行议定书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义务,包括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议定书、提供援助、定期提交履约报告等;

  ――规定了议定书的批准、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5月在第五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已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我国于2001年3月15日签署了议定书。截至2007年7月13日,已经有117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

责编:周忠孝

1/1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请您纠错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