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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新规2008年起实施 网上视听只能国企做

CCTV.com  2007年12月29日 18:48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消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      

    新规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此外,该规定还要求,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另外,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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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荀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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