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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侵害 谁来承担责任

 

CCTV.com  2007年12月28日 08:17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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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朝闻天下):继续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由传统的直接雇佣关系,转化为间接的雇佣关系。

    由于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被派遣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外,合同里还应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以及工作岗位等情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并且要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一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没有工作,也应该得到报酬。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 黎建飞

    “无单位可派遣的时候,你(劳务派遣单位)来发工资,而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也就是说,让你(劳务派遣单位)实实在在要承担起用人单位的责任来。”

    劳务派遣用工与传统用工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在三方关系中,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专家说,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作为被告。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 郭军

    “这个《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劳动者)既可以告派遣公司,也可以告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跑了,或者说没有承担能力了,由派遣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派遣公司垮掉了,或者派遣公司没有承担能力了,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指出,虽然《劳动合同法》把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绑在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界定的不清晰。

    劳动法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郑尚元:“至于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没有规定,意思是工资还是社会保险,是养老保险还是工伤保险,这些范围都没有确定。还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做进一步的思考。”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 黎建飞

    “自我派遣就更加规避法律了,可以彻底的规避劳动法律责任,还不支付派遣费用,这样子劳动者权益就受到损害,这就使得劳动法长期坚持的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娃娃谁抱走,这样一个法律原则落空。”

责编:尚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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