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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部门解除民宅禁商令

 

CCTV.com  2007年12月27日 05:55  来源:新京报  
[内容速览]  (记者 廖爱玲)今后在住宅楼内开公司,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昨日,北京市工商局针对住宅楼和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经商,出台了登记注册的新规,并从即日起实施。

  专家说法 民宅变商用须邻居同意

  此类住宅不能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网吧等活动

  专门研究《物权法》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徐海燕指出,与北京原来的规定相比,此次明确了居委会、业委会以及业主的权利,由政府部门审批回归到市场主体的同意,彰显了政府部门对物权的尊重和保护,也突出了对相关业主话语权的尊重和切身利益的关注。同时会调动投资者开设公司的积极性,大幅降低投资的法律门槛。

  但徐海燕同时指出,要获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范围究竟怎样界定,物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小区内全体业主都同意呢,还是该公司所在楼层的业主”,她认为,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物权民主,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应给予证明。

  另外,住宅内即使是经过同意开公司后,多多少少会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居住品质带来影响,增加小区安保的压力,建议开公司者应对受影响的业主进行一些适当补偿。

  居委会 政府不应该松开这个口子

  对住宅内开公司要由居委会开证明同意的程序,昨日下午,多家居委会都称还尚未接到相应上级部门的通知,但都表示“不会随便就给开这个证明”,而且对住宅经商持反对态度的较多。

  石景山八角北路居委会孙秀兰说,要在住宅里开公司,居委会会考虑召集业主召开“民情恳谈会”,只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才会开证明允许开公司。另外,她也提出一些担忧:“如果居委会同意住宅内可开公司,今后由谁来监管却是个问题,弄不好业主会对居委会有意见,责任太大”。

  天翔社区居委会的周丽萍则表示,“让居委会开证明我觉得不合适,会产生很多问题”,周丽萍说,公司扰民、占用公用设施不交费用,这些都是令居民很烦心的事情,政府不应该松这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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