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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CCTV.com  2007年12月16日 13:28  来源:CCTV.com  
专题: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

    CCTV.com消息: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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