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 正文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国资委规定电信石油等央企须上缴10%利润

 

CCTV.com  2007年12月12日 04:21  来源:北京商报  
专题:二00七世界石油风云录

    财政部国资委明确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

    商报讯 (记者 李雪) 中央企业今后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将按不同行业区别执行,烟草、石油、电力、电信等企业将按利润10%的最大比例上缴国库。

    昨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及其他收入。

    根据规定,央企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3类执行,烟草、石油、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3年后再定。应缴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

    据了解,中国今年一直在研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9月中旬,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支付国企改革成本等之外,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10月底,国资委下发通知,要求央企利润须上报国资委,以规范央企财务决算管理。“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通过减少企业手中拥有的投资资金来减缓投资增长。”有关人士表示。

相关新闻:

中国明确中央国企向政府“分红”比例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出台

[视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一定比例上交财政

中央企业的万亿利润百姓能享几分

央企增值每年“新生”一个中石油

责编:赵德礼

1/1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