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午夜新闻):继续解读《劳动合同法》。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常会碰到因各种原因,原单位迟迟不给转出人事档案而影响自己与其他用人单位继续签约的情况。6号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就强制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件。
6号上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执行法官来到中国文化艺术公司,对该公司的一起劳动争议案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是这个公司的原来的副总编。
此前,法院曾多次发出通知,希望被告按时履行协议内容,可是被告还是一拖再拖。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最终,法院对这家公司处以6万元的罚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专家说,如果因为档案转移延误,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比如,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不能按时到新的工作单位工作等,劳动者有权向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专家说,文档保存,主要是以备将来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有关部门检查用人单位签定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不仅对劳动者有利,对企业同样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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