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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约定服务期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CCTV.com  2007年12月07日 22:54  来源:CCTV.com  
专题:晚间新闻――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进入[晚间新闻报道]>>

    CCTV.com消息(晚间新闻):继续解读《劳动合同法》。对一些有特殊技能或管理才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时,经常要求约定服务期限,以保证留住人才为企业服务。那么劳动者一旦因各种原因没到服务期限就想离开这个单位的话,该怎么办呢?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有了新的规定。

    据专家提醒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要想留住人才使其长远为该单位服务,就必须先履行义务。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郭军:“用人单位要想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有一个法定前提,就是必须提供专项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没有履行培训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郭军:“这个规定就意味着,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所约定的违约金,它不是一种惩罚性违约金,而是一种赔偿性违约金。”

责编: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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