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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独生子女出现伤亡父母将获得政府扶助

CCTV.com  2007年11月05日 18:3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5日电(记者张晓晶)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出现伤亡并符合条件的父母,将得到政府扶助。

  根据试点方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据介绍,此项制度的扶助对象为山东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户籍在山东省境内;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山东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搞好调查摸底,保证资金到位,规范资金发放,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责编:李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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