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成都中心城区外的区(市)县区域内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今后将由区(市)县规划部门选址并进行方案审批。区(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原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今后将由区(市)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成都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今后,原来需市审核、审批的税收管理、项目申报、用地报批、资质认证、价格管理等方面的59类审批、审核权限将下放到各区(市)县。
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下放区(市)县
通知明确,要按照“能放则放、能扩则扩”的原则,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下放给区(市)县。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原需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事项,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批或管理,报市备案。原需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核,经市转报省审批。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市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委托和授权区(市)县办理。今后国家和省赋予成都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市)县可直接享有。各区(市)县也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研究向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支持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加快发展。
中心城区外重大项目今后区(市)县单独审批
在项目申报上,今后,除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别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区(市)县规划部门选址并进行方案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不再向市规划局备案。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由市规划局转报省建设厅审查。
在项目核准和审批管理上,除需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现有的核准和审批权限。区(市)县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审核后,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审批。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工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和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记者 赵倩 实习记者 雷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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