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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应该取消工商管理费
作者: 游客 222.78.41.x 时间:2007-10-5 13:13 4143#
我是一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基层从事工商收费工作已八年有余。对这项工作的艰辛有着切肤之痛,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工商管理费”所遭受的“非议”亦是颇有同感,只是工作立场不同、各谋其政罢了!但我的内心深处却已是早有废“费”倾向,“和谐” 法制社会建设形势所趋,此想法亦就愈加坚定。
后来,我看了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教授在两会上提交的“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的议案及相关的法理资料。这使我的想法愈加坚定并逐步转变为自己的执法理念,虽说这与自己的现实工作发生了冲突,但我无法使自己逆势而行,法理的理性与现实力量的冲突使我备感困惑、迷茫。现在,我把自己对征收工商管理费的一些看法提出来,权作一家之言、抛砖引玉吧!
我们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征收的“ 工商管理费”通常是指以下两项费用,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这两项费用的收取依据源于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1987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而且《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对市场管理费的使用亦做了原则规定,即:“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做他用。因当时的市场主要由我们工商部门建设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市场规则及当时我国的市场管理理念来看,这两部法规的颁布也算是应时之举,对推动早期个体经济的发展和规范及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是发挥过积极作用的。
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制订这两部法规所依据的社会背景亦早已不复存在。比照近些年我国各级立法机构对各种不适应世贸规则和国内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之频繁的情况来看,这两部法规更有废止或修订之必要。因为那些已被修订或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来的不适应程度远不如这两部法规为甚,否则,大家可以翻阅一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来品味品味“计划” 的浓烈味道。当然,我们讨论一部现行“法”是否应当修订或废止(此处之法当为广义之法,下同)。不仅仅要看这部“法”本身是否能够继续体现其现实和延续使用的民意价值,亦应关注其“附加价值”。这两部法规至今未被废止或再修订,就应更多的从其“附加价值”上去找寻原因。
从当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相当一部分科、所因其工作大多围绕“完任务”、“收费”而忙碌,无心顾及其他职责的履行而已沦为名副其实的“罚款科”、“收费所”。各分局对不能按时完成经济指标的科、所、队按完成经济指标的比例扣发当月相应比例的工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至于“奖金”更不用想(各县、区分局于每年年初将上级分配的省级财政预算指标分解后再分配给下属各科、所、队完成)。此种状况在全国各地已沿袭多年,此种“制度”也被我们各自的上级领导默许了多年且已多次形成内部文件下发实施。有关部门也曾多次下发“禁令”予以制止,但都只是针对问题的表象下些不痛不痒的 “禁止性文件”逐级传达了事,对形成这种“潜规则”的根源却只字不提。此种“禁令”到底禁的是谁、能禁得住谁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现在谈“工商管理费” 是不是该取消,就绝不仅仅是这两部法规是否应当废止或修订的问题,而应该更多的去探究此种法规仍能继续实施的因由何在、阻在何处?
首先,就目前而言,我们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更多的仍是体现在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上,因为这种管理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立竿见影、经济效益可观。对其他部门、单位虽也有法定授权的监管职责,但那些部门或单位都是些“头”大的主儿,因种种原因不得管理或很难管理到位。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监管的行政管理成本就基本上由个体工商户这个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在税收之外另行承担了!(是否有欺软怕硬的嫌疑啊!)而对于应体现在“法定服务”上的管理,则由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仍未得到有效转变、服务发展意识依然谈薄的缘故,这种应尽的“法定服务”仍是很多思想素养较差的公务人员都不愿无偿付出的。人的趋利本性潜意识中就告诉了他们,哪里有“利”,哪里就应是工作重心(这倒符合资本的价值流动规律),所以就会“重收费、轻管理、轻服务”。“费”收到了,而且只要以后能积极主动的按时缴费,还可以适当的“谅解”他们所犯的一些小“错误”。于是,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纵容就产生了,“权钱交易”的默契也就在无形中形成了。只是这个“权钱交易”的主体一方不是个人而是一个“部门代表”罢了。而这种“权”则是这两部明显已过时的法规所赋予的,所以,我们就不难想象,没有了这两部现行法规,咱们这种“权”从何而来?“利”又从何而得呢?
再者,我国至今还有几个省份的工商系统没有吃上“国家财政”而仍在实行“收费财政”,说白了就是靠自己收费、罚款养活自己,这两种“费”就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只有收的多,财政上才有更多返还的可能,这样的话,多收、多罚了岂不更好,况且超额部分还可以由各科、所、队按一定比例提成后自行支配(该种激励措施本也是各执收执罚部门的惯常做法,也算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灵活适应吧!所以,陕西潼关才被喻为“鬼门关”!而且,我们还可以以“五十步笑百步”的嘲讽心态来借鉴陕西“潼关事件”的经验教训!)。所以,谈取消工商管理费、废止或修订那两部明显已过时的法规,首要的必是解决依据这两部法规征收工商管理费给自己发工资的这部分国家公务人员的日常收入问题,也就是说已被纳入公务员序列的工商系统的财政工资体制的理顺是解决问题的必要前提,理解不理解都应当抱有这样的理性认识并积极设法付诸实施。浙江、上海、北京以及其他已停收或拟停收“工商管理费”的地方均已如此。
我对工商管理费的取消持赞成态度,因为这样不但会促成个体私营经济借此契机再来一次飞跃式的良性发展,而且会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向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管理迈进,这既对构建“公平、公正、公开”、良性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大有益处,也是对加入世贸后各经济成分均应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忠实践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绝不应只简单的盯着个体、私营的钱袋子,这实属“井蛙之见”!工商行政管理应该有属于自己的更广阔的平台(国务院对其职能亦早有明确界定,见(2001国办发)57号)。继续征收没有任何管理意义的“管理费”,只能是抱残守缺、因小失大;死抱小舞台,丢了大平台,最终成为“井底之蛙”!损害的必将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卫士的形象、荣誉、乃至事业的根基!而无论我们的基础建设历史欠帐有多少,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卫士的职责都不能因部门和个人私欲的膨胀而大打折扣,这是我们建设和谐法制社会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一旦突破这道目前已很脆弱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就如某些特权利益集团那样,我们党大力倡导的“和谐”社会建设也就只能成为空对空的政治游戏、愚弄民众的润滑剂、官员们政绩文章的最佳主题罢了!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责编:陈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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