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29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结合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山西省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高60元。
此次提高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其中,一类地区由550元调整为610元,包括: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清徐县、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等二类地区由510元调整为570元。阳曲县、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等三类地区由470元调整为530元。娄烦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等四类地区由430元调整为490元。
同时,山西省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3.65元、二类3.41元、三类3.17元、四类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7元、二类6.5元、三类6.1元、四类5.6元。(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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