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长治久安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13亿中国人最大利益之所在。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其一,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基础上,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制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得到落实。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二,依法治国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和谐。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在法律和各种制度中,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有序。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只有全社会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准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就应该在思想上、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
其三,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障。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公平和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我们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趋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基层民主更加健全,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坚实的保障。
其四,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实施依法治国必然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也就越高。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就不能巩固,就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也就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李杰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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