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高招录取陷阱 警惕这三大套路

来源:北京日报  |  2020年08月05日 11:25
北京日报 | 2020年08月05日 11:25
原标题:高招录取警惕“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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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小盟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和家长最关心的就是选学校和填志愿,各类涉高招诈骗也随之进入高发期。虽然每年都有各种高考招生骗局被曝光,但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仍有高考学生和家长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北京高招录取将于8月6日至30日进行,教育、公安部门近日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提防高考招录陷阱,以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套路一

  合作办学有门路直接入读

  谢某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曾与一家邮电大学某学院合作办培训班,学员可以进入校园内旁听课程。谢某以帮其招收一个学生返点5000元为名,找邢某帮忙招生。邢某见此事大有商机,对外谎称是邮电大学副校长助理,可以帮助高考生入学并获取正式学历、学位。当时,小白高考成绩不理想,其母亲通过朋友了解到邢某有“门路”,便给了他30万元好处费。后来,小白确实拿到了邮电大学某学院录取通知书,但在学习期间他发现自己与众不同——上课没人管、考试单独考。小白的母亲就此事问过邢某,对方都以“现在是过渡期”“再等等”等理由搪塞。四年后,毕业的小白没有拿到毕业证,发现学籍也不是邮电大学,这才意识到被骗。邢某被抓后,小白才知道像他这样被骗的还有7个人,被骗金额高达220万元。最终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了具体区分,分别以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为判断标准。高考招生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往往属于“特别巨大”一档,起刑点也相对较高。

  现实中,一些培训机构与高校的下属机构之间通过借用教学场地、旁听学校课程等形式形成便利条件,打着与高校“合作办学”的幌子,有意作夸大、虚假宣传,声称毕业时发放同样的学位证、毕业证,给受害者造成虚假录取的表象。这些都是诈骗的辅助行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钱财。

  套路二

  只要花钱就能“补录”

  池某在饭局上认识了谎称曾在教育部当过处长、后来借调到国务院当秘书的李某,期间池某谈到孩子高考的事,李某说在中国政法大学有熟人,并当面给一个叫“王哥”的人打电话来运作此事。李某说需要40万元疏通关系,并称“办不成全额退款”,池某很快给了李某现金40万元。直到9月初,孩子也未接到中国政法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池某质问李某时,对方仍称“没问题”,正在通过教育部协调此事。后来,池某再度给李某打电话时,一直接不通,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李某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各种高考招生诈骗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取得被害人对其办事能力的信任,一般会谎称是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人员骗取钱财,从而同时也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年,假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还是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以诈骗罪对其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官提示,绝大部分的高考招生诈骗分子都会虚构身份或者夸大能力,将自己或者中间人包装成一个“能人”,一般不会透漏其在“单位”的具体职务,或者透露无法核实的职务,利用请托人与受托人或中间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施诈骗。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往往在饭局、酒局上或偶然机会认识,也不排除犯罪分子合伙做局欺骗被害人。

  另外,从往年来看,在高招录取时经常会出现“内部招生”“特殊指标”“补录”等骗局。不法分子谎称某高校名额没能招满,通过花钱“打点”可让考生获得特殊指标或补录名额。实际上,高考招生录取系统有严密的全国统一的认证加密体系和监督机制,所谓花钱能上好大学、好专业或者分数不够也能上大学等都是骗人的伎俩。考生和家长要从正规渠道了解、确认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收到来历不明的通知书要仔细甄别,切勿轻信,一旦发现受骗要及时报警。

  套路三

  密码泄露志愿被篡改

  邓某负责帮助广西某职业学院招生,学生韦某向其咨询填报志愿时,邓某多次向韦某推荐该学院,并发送报名系统链接。韦某虽然在该系统链接上填报了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等信息,但最终填报的志愿中并没有该学院。邓某为提升业绩,通过用身份证号的生日信息等猜密码的方式猜中了韦某的密码,擅自修改了他的志愿,并将其志愿锁定为广西某职业学院。韦某收到该职业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后,怀疑自己的密码泄露被人篡改了志愿。经调查,邓某以类似的方式篡改了包括韦某在内的11名考生的志愿。最终,邓某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法官释疑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由于刑法没有对该行为单独制定处罚条款,达到刑事定罪标准的,实践中常按照可能涉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三个罪名来定罪处罚;轻则也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害人行政处罚。

  该行为本质上是对考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增设了人格权编,未经同意,获取他人账号的密码,篡改其志愿这种私密信息,也是对人格利益的一种侵害,侵犯了考生的人格权。倘若因为其他原因,无法追究施害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也可考虑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寻求救济。面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的风险,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登录密码,以防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并要警惕熟人作案,避免主动将自己的密码透露给别人。

  近年来,“大数据预测录取概率”“专家一对一咨询”等高考填报志愿服务在考生中“走红”。一些培训机构、咨询公司、个人等冒用招考机构名义开展高考志愿填报现场咨询、辅导活动,或仿冒官方网站开展网上咨询、辅导,号称专家指导,包准包录,向考生和家长收取高额咨询费、辅导费、大数据平台使用费等,令考生和家长遭受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还可能被误导,丧失正常录取机会。

  考生参加志愿填报指导咨询活动一定要认清主办机构。对于社会上各类咨询机构举办的收费性质的志愿填报咨询活动要提高警惕,一些高价收费的APP、网站或咨询机构存在不规范和安全风险等问题。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招生高校举办的现场或网上咨询活动都是免费的,要认准他们的官方网站,高考政策及信息一定要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不要相信其他非正规途径了解的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仔细分析上述各种招生骗局,虽然手段并不新颖,骗术也未必高明,却能屡屡得逞。究其原因,不过是抓住了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急迫心理。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监督有力、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即使是高校的自主招生也绝非“自由招生”,有着极其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一切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因此,法官提示广大家长:走正规的招录程序才是最有效的防骗术,同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给孩子和整个家庭带来遗憾和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玉西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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