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出现合同纠纷怎么办?最高法回应

来源:央视网  |  2020年05月19日 17:15
央视网 | 2020年05月19日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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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5月19日,国新办就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就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的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破产纠纷,提出二十三条具体处理意见。

  《指导意见(二)》明确,对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违约案件,人民法院审慎判决合同解除,尽量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继续履行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价款或者履行期限。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除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因疫情原因导致活动取消的租赁合同外,对于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经营性房屋的租金减免问题,《指导意见(二)》明确,出租人为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应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所提减免部分租金的主张。

编辑:林楠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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