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法热点聚焦:三十而立再出发

来源:光明日报  |  2020年05月09日 05:17
光明日报 | 2020年05月09日 05:17
原标题:著作权法:三十而立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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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互联时代,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平台异常火爆,这些平台上的内容创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备受关注。图为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的施林娇在山上边砍柴边做直播。新华社发

图为4月24日,山东枣庄山亭区兴国希望小学教师李开锋通过直播为学生们上“发明课”。刘明祥摄/光明图片

  【法眼观】

  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此次修法,也承载了人们对于著作权法的诸多新期待。

  今年是我国著作权法施行的第30个年头,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所说,“‘三十而立再出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审议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可谓正当其时。”

  1.鼓舞与震慑,侵权将赔付高额赔偿

  北京中兴华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案、江苏南京“韩剧TV”App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山西“圣城家园网”侵犯著作权案……日前发布的2019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涵盖新闻出版、影视、图片、文学、动漫等多个领域。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公布的数据,早在2017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已达20.1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3.7万件,占比2/3。

  “技术进步的一个副作用,就是让侵权行为有了更大空间和更多可能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务部主任关晶焱对出版行业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愤慨又无奈。“出版社以很大代价拿到了作品的传播权,但经常面临作品的电子书、PDF满天飞,它们价格低廉,有时候甚至随意传播。我们要么举报后一直查不到源头,要么通过诉讼、公证等方式,费时费力,却得不偿失。有时候费很大力气,最后只得到一个不痛不痒的道歉。”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万勇表示,赔偿数额低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比如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难以衡量、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充分,以及法律规定不完善等。

  本次修法最让关晶焱感到振奋的,莫过于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赔偿数额。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修正草案规定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强了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如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如果著作权法最终得以这样修改,对出版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关晶焱表示,“以后再去对抗侵权行为就能获得更充分的经济补偿,对维权者是更大的鼓舞,对于侵权者则是更大的震慑。”

  2.包容与开拓,为短视频、直播立严规矩

  “同学们上午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量子效应里非常重要的内容——超导。”2月20日,95岁的清华大学物理系教授张礼把《量子力学前沿选题》课程搬到线上课堂,和身处天南地北的学生在“云端”交流。

  截至今年3月,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4.23亿,较2018年底增长110.2%。爆发式增长的不止在线教育。截至今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其中约有80%为短视频用户。前几天b站短视频《后浪》结尾提到,仅b站用户已达1.3亿人。

  移动互联时代,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平台异常火爆,短视频、直播、游戏视频、舞蹈演出、创意小剧场等作品层出不穷……技术的赋能,让每个人都能轻松接触到海量的作品,也能轻松制作作品,不断展示创意、分享生活。而作品的复制、传播越便捷,这些写手、UP主们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就越密切。

  构成“作品”的标准是否应当重新界定?网络创作行为涉及哪些著作权?网络直播、短视频运营者与网络平台需要注意的著作权行为规范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建议认真研究“互联网+著作权”问题,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草案此次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当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出现之后,无论它依赖什么样的技术创作出来、凭借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只要它是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那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由于对现有法条字面含义的解读过于僵化机械,导致一些体育赛事直播视频、网络游戏、动漫节目、音乐喷泉等智力创作成果,由于不完全符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技术要件,在实践中要不要给予保护出现巨大分歧,故修正草案将其统称为“视听作品”,有利于化解矛盾和争议。

  “遗憾的是,草案对于‘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避风港制度没有作出规定。”万勇表示,如果没有规定“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未来相关产业发展时可能在法律上遇到相当大的障碍。

  3.保护与传播,著作权法天平的两端

  “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如今,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再进行介绍解析的形式,满足了很多受众的“快餐式”观影需求。但这样的“剧透”合法吗?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间,其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微信公众号刊发别人的文章、解析介绍影视作品如今非常普遍,关晶焱认为,这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修正草案增加了一个评判指引,规定在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熊文聪认为,这样有利于提升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降低司法裁量的模糊性。

  “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对作者进行奖励,而是通过鼓励作者从事创作活动,促使更多优秀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万勇表示,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著作权法授予作者较为全面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为作品设置保护期,以及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此次修法也承载了学界、法律界对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与合理传播的新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学勇表示,著作权法是一种通过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从而激发创新动能、培育创新精神的制度设计。近年来,我国作品数量不断增长,但在文艺等一些领域作品存在有数量但质量不高、有“高原”缺“高峰”的情况,他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弘扬创新和创造精神的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则建议要协调好作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使用的关系、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既要保护好作者的创作热情,激励作品创作生产,又要有利于作品的合法传播,着力协调好作品作者、作品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让作品用起来、活起来,产生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编辑:王若怡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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