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发挥制度利器的作用,必将进一步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是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非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不可,不然不仅环境恶化的总态势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而且我们设想的其他生态环境发展目标也难以实现。”多年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既包括从源头预防到责任追究的全过程保护,也包括重点关注的主体功能区和农业农村环境问题,还包括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等。这将起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的作用。
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是抓手。生态环境保护的成败,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从零和博弈转变为正和博弈,推动可持续发展,资源利用方式的改变是抓手。资源高效利用的前提是产权明晰。《决定》提出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就是为解决资源利用的体制性障碍提供制度工具。同时,聚焦资源利用的重点领域,通过建立起有偿使用、总量管理、全面节约和循环持续的资源利用制度体系,来提高资源利用效能。
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是基础。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是建立在生态系统基础之上的。生态系统是各要素相互依存有机整合的循环链条。因此,建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制度体系,也应当注重制度建设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生命躯体,应该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林等。”当前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需求越来越高,《决定》提出的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等,体现了我们在生态治理上加强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是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保障执行的效果需要制度能“长牙”“带电”。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就是要通过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解决目标导向的问题;通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解决量化分析的问题;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解决全程监督问题;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解决问责追责问题,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总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系统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经验做法,构建面向未来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之举,也是推动走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