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使用电子定位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来源:中国新闻网  |  2019年12月23日 15:55
中国新闻网 | 2019年12月23日 15:55
原标题: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使用电子定位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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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梁晓辉 张素 李京泽)社区矫正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明确,使用电子定位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制度,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国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社区矫正法草案于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10月进行二审,本次常委会将对其进行三审。在备受关注的电子定位使用方面,草案三审稿在此前基础上再次作出修改完善。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进一步扩大可以适用电子定位的情形;有的方面提出,使用电子定位应当慎重,建议进一步明确使用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

  对此,草案三审稿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同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完)

编辑:戴萌萌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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