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举证难?简化程序可解决职业病诊断难

来源:工人日报  |  2019年11月17日 03:53
工人日报 | 2019年11月17日 03:53
原标题:“职业病患者都有一个共性,难、穷、苦。职业病的认定、举证太难”【关注职业病⑩】简化程序,可解决职业病诊断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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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职业病,工伤是农民工维权的难中之难,职业病是工伤农民工维权的难中之难。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最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工人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平时跟职业病患者打交道的医生、律师,了解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职业病认定到理赔需1149天

  据了解,针对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多处修改,明确“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等;减少了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规定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规定从受理至送达鉴定书的时限由95天减至50天等。

  “一般情况下,一个职业病患者从认定到理赔,需要走10余项法律程序,耗时至少1149天,即使走完全部程序,仍有三成多患者最终无法获得赔偿,希望此次修改会着重解决职业病诊断程序简化的问题,开胸验肺的惨剧也不再出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医生赵敏杰说。

  云南省职业病鉴定中心李医生坦言:“这些职业病患者都有一个共性,难、穷、苦。职业病的认定、举证太难。”他说,患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准备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资料等等,而其中的很多材料是需要工作单位提供的。

  据李医生提供的一份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约有40%的单位拒绝为患者提供这些材料。

  一个残酷的现实是,即使备齐这些材料,职业病患者仍有冗长的认定程序要走。按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需要1149天。

  “很多职业病患者往往因为鉴定超期,无法获得工伤认定,有些病情严重的职业病患者,还没走完程序,就因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而撒手人寰。”李医生说。“现行的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的模式必须要修改,职业病处理机制重构势在必行。关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实行一裁终局制,简化劳动者的鉴定维权程序。

  尘肺病鉴定困境

  胸闷、呼吸沉重、咳不完的痰、跪着睡觉……用命挣钱,用钱买命,这是尘肺病人的真实状态。

  “得了尘肺病以后,会经受非常大的痛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辰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疾病中最难受的不是瘙痒、疼痛,而是濒临死亡的憋气。

  据透露,当他们回到村里,尘肺病又不纳入新农合的报销序列。因此,通过职业病诊断鉴定,拿到工伤赔偿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可职业病诊断证明这条路,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走得极为艰难。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由于劳动者流动比较大,潜伏期比较长,证据很难搜集,在他手里5年做了20多起尘肺病维权案件,成功率不到5%,即便是个别成功案例,前前后后也跑了10多趟。

  尘肺病是法定职业病之一,根据国家卫健委这些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职业病总人数中尘肺病占了大约90%。目前,法律法规将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治疗,导致尘肺病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诊断往往需要漫长的时间,甚至常常是病人已死亡仍未得到诊断。尘肺病是由于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所致,几乎不存在因为其他非工作环境而致病的可能。

  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虽然,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资格,但是实践中的职业病诊断多被各地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防治所(一般是各地疾控中心)。而这些防治所往往只在地级市设立,导致患者们要拖着病体长途奔波。

  建议放开尘肺病诊断限制

  少数的医生承担着责任、多数的患者更是拿不到职业病诊断证明。究其症结,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尘肺病“垄断”鉴定,众多专家建议,应更加放开尘肺病诊断机构限制,让尘肺病诊断掌握在“多数人”手中。

  因此,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另外,很多尘肺病人都是在私营、个体单位打工,且很多都在不止一家单位打工后罹患尘肺病,甚至很多老板自己都得了尘肺病,在用工极不规范的现状下,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过度强调,导致职业病的诊断需要耗费漫长的时间。

  昆明延安医院肺科医生杨志坚认为,不应为了查证具体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而延误对尘肺病的诊断和治疗。换言之,应先将尘肺病作为一个医学概念进行诊断治疗,而非作为一个“职业病”概念进行诊断治疗。建议放开对尘肺病的诊断,明确尘肺病人可以在任何一家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医学上的尘肺病。如果需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再由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对“职业病接触史”进行确认,劳动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职业病接触史”确认结果,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职业性尘肺病由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特别审批,是为了防止医院随意认定职工为工伤,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不能因此而延误对尘肺病人的治疗。把“尘肺病”与“职业性尘肺病”的概念进行剥离,允许尘肺病作为一个普通的医学病名称进行诊断,允许任何一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就像颈椎病一样,没有必要先到单位开一个“长期久坐”的证明,然后再去进行颈椎病诊断。

  有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已很完备,关键在执行难。修法如解决不了“执行难”的问题,对改善职业病维权的效果不会太大。还有专家认为,新《办法》虽然有利于劳动者申请鉴定,现在相关配套政策不足,比如已倒闭的企业该如何提供材料,安监局和职业病鉴定医院该如何接洽,都没有细则规定。工伤认定,长路漫漫,即使艰难地通过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这一关,要获得赔偿,患者还需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程序。(记者 黄榆)

编辑:王汝希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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