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搭讪直播被拒引发冲突 致被拍女子骨折先兆流产

来源:央视网  |  2019年11月08日 13:54
央视网 | 2019年11月08日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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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制造噱头并不少见,其中有一种就是搭讪直播,为了记录人在突发状态下的反应,它往往不经直播对象同意而擅自拍摄。然而,这种现象却很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去年,一名网络平台主播就因在户外直播过程中与人搭讪而引发了一起诉讼,这起案件近期在广东中山二审宣判。

  这是广东省中山市一家百货商场的监控视频,2018年1月7日晚,一名男子走进了商场并拿着自拍杆用手机做网络直播,不过这场直播却导致了一场纠纷的发生。

  网络主播 马某:我感觉她是不想上镜头,但是我镜头也没有照到她,然后她当时她骂我,我就很不舒服,然后我就对着直播间说,我说怎么有这样的女孩子。

  当事人田女士的丈夫 冯先生:人家告诉你不要拍了,你还要在那里拍,你说你是不是都有一点过激了。

  这名网络主播为什么要到商场去进行直播,与他产生冲突的女子是谁,这场纠纷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网络主播 马某:户外测试吃陌生人东西走起。

  视频中这名正在进行户外网络直播的主播就是马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他是拥有近30万粉丝的户外主播。在这段直播视频中,马某正在街头进行所谓测试,内容则是突然吃陌生人的东西。

  网络主播 马某:那个是没有商量的,那个是我们街头测试。这个叔叔正在吃饭,我说我去吃他的面,你们觉得叔叔会不会发火,然后大家就议论纷纷,我就去。

  在直播中,原本正在店内吃饭的男子面对马某突如其来的动作表现得很是惊讶。

  网络主播 马某:我都已经想好了,不管无论如何,即使叔叔骂我,打我,都是我不对的,我都已经做好这个准备了,我会向他赔礼道歉这个是有一定的风险在的,因为我觉着我作为一个主播来讲,这是一个话题。

  为吸引粉丝关注 直播所谓“户外测试”

  马某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风险,但为了增加直播话题性,吸引粉丝的关注,他依旧在直播中做出了自称为“户外测试”的举动。而马某与诉讼当事人田女士在商场内的纠纷也源自这样的搭讪直播。那么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呢?据马某说,事发当晚,他在直播过程中走入了一家商场,走了一会儿后,碰见了正在工作的当事人田女士。

  网络主播 马某:那一天直播的时候我就拿着手机,看到一个女孩在卖服装。我就去了

  记者:你拿着手机就是走向她去直播的时候,你是不是之前没有过跟她沟通?

  网络主播 马某:没有过沟通,我直接,因为我直播是随机的。因为我是随机走,然后随机采访路人。

  记者:你主要是想跟她交流一些什么?

  网络主播 马某:我主要是想采访她一下,因为当时是晚上大约6点多,这个时间一个女孩子还在岗位上,还在工作,我觉得挺辛苦的,我想问问她,是否工作开心啊,是否顺利,然后讲给直播间人听。

  马某走向了并不知情的田女士,不过他的搭讪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网络主播 马某:我说姑娘你好,然后这个姑娘她当时火气非常大,然后她说你赶紧滚。

  虽然对方表示拒绝被拍摄,不过马某却并没有要走的意思。而这导致了双方随后冲突的加剧,那么马某当时为什么没有立即离开呢?

  网络主播 马某:因为当时她没有就是很客气地说,说不好意思我不接受采访,她没有这么说,我就很惊讶,因为我搭讪好多好多人,没有见过这样。

  直播被拒 随后双方因何冲突升级

  马某认为自己在直播中对田女士的搭讪是在做街头“采访”,那么当事人田女士及其家人又是如何看待这起事件的,双方随后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冲突?由于田女士不愿再回忆当天的事情经过,她的丈夫冯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田女士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显示,事发时她正在商场一楼的档口卖服装,期间遇到了马某拿着手机走过来。

  田女士丈夫 冯先生:刚开始也没搭讪,就对着我太太她们就这样摄影直播,摄影直播的时候那你想有一些人,她觉得也无所谓,但是有一些人呢她是觉得有成见,对这种东西你都没有经过我允许拿上来,就对着我们拍,那么这里面两个问题。第一影响了我工作,第二她不愿意自己隐私被透露出去。

  面对马某突如其来的搭讪和拍摄,正在工作的田女士表示了强烈拒绝。

  田女士丈夫 冯先生:我太太态度可能比较很强烈要求不要拍,他就说这个人,怎么脾气那么爆,就说我太太。

  继续强行拍摄 对方去抢手机要求删视频

  冯先生说,马某当时无视妻子的要求在原地持续进行直播,并对直播中的粉丝说田女士脾气不好。那么双方随后又产生了怎样的冲突呢?笔录显示:田女士见马某不肯走开,就走上去抢马某的手机。

  田女士丈夫 冯先生:想把拍到她的视频删掉,她的要求是,你拍到我这一段视频把它删掉,就是比较隐私嘛,暴露出去是这样的。

  就这样,两人在争夺手机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肢体接触,田女士受伤。事发后,她被送去了医院。

  田女士丈夫 冯先生:医生就说她的手可能脱臼了,也有可能是骨折了。当时因为我太太有身孕吗,有身孕就不能拍片,就是说她肚子也很疼。

  当晚田女士被诊断为左肩关节脱臼,由于刚刚怀孕不久,第二天她又到医院住院检查,其中骨科医生建议她休息一个月。据冯先生说,妻子在出院后一直担心此次冲突会给孩子的健康带来影响。不幸的是,一个月后田女士流产了,这件事情也成为了她和家人心中过不去的一道坎。

  田女士丈夫 冯先生:说真话对我们整个家庭影响都挺大的,因为本身开开心心的怀了一个小孩。这个可能对马某来说他没有觉得自己过错在哪里,但是对于他这个不经意的一个视频对我们整个家庭的整年都在在这个阴影里面过的,包括到现在我老婆对这个事情发生了阴影,都好像时不时都还没有走出来,时不时也还在提这个事情,是这样一回事。

  冲突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曾在派出所进行调解,不过并没有调解成功,最终田女士一家决定对马某进行起诉。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庭长 匡勇:田女士是和马某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没有成功,然后在今年的1月份才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一共2万多元。

  那么田女士一家为何时隔近一年的时间才最终决定对马某进行起诉?

  田女士丈夫 冯先生: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我身上之后,有可能还会发生到另外一个身上去,所以当时我就说还是要起诉他,让他自己有一个教训,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怎么样懂得去尊重对方,就是说要给对方一个启示,要让社会知道一个问题是什么东西,因为现在这个直播这个乱象太多了,因为现在是个法治社会,本来是网络传播很快的,那每一个人他都有没一个隐私,你不尊重对方的,说你不经意的,你去博眼球,你点击流量,你可能做到的你想达的目的,但是他就没有想到对别人的伤害有多大。

  以侵犯健康权为由进行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

  今年6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起纠纷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庭长 匡勇:原告方认为,她的本次事件的受伤,是由被告引起的,被告侵犯了她的身体健康权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本人没有出庭,被告的代理人出庭。被告主要认为没有实施对原告的侵权、侵害行为。

  原告田女士一方认为,田女士的人身受到伤害是由被告马某造成的,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有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被告一方辩称,马某虽然有跟田女士进行搭讪聊天的行为,但他的手机摄像头当时并没有照到田女士。不过马某却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他手机内的视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庭长 匡勇:按照公安机关所做的调查笔录,马某他自己做的询问笔录,他是在做一个网络平台上面,做一个就是时时的视频聊天的这样一个直播。笔录里面马某他自己陈述,有跟田女士去搭讪,然后田女士拒绝了。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事发后双方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证实事发时马某是在以田女士等女性为明确的直接拍摄或直播对象,而且有口头搭讪,并非其所说的偶然或无意将田女士纳入拍摄或直播镜头。在此情况下,田女士有权拒绝和制止马某的相关行为。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当事双方询问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还原了田女士的受伤经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坦洲法庭庭长 匡勇:应该田女士她是上去想抢马某的手机,但是双方身高差距很大,她没有抢到,反而是在马某当时在躲避她的过程当中双方有一个肢体接触,现场的监控视频因为有障碍物遮挡,具看不太清楚,但是双方肢体接触,有肢体接触这个是可以确定的。田女士在受伤以后,当天晚上9点半钟左右就到了当地医院去就诊,第一时间被确诊为左肩关节脱位,还有左肩部挫伤,还有先兆流产。住院治疗了两天以后,又到了另外一个地方的妇幼保健医院去继续治疗。

  原告受伤系被告实施侵害所致 法院详解采信依据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马某未经田女士同意在直播过程对其进行拍摄引发纷争,争执过程中,田女士受伤。虽然马某不认可对田女士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其受伤的事实,但结合现有证据,田女士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就诊,被诊断“左肩关节脱位”,被告既不能对田女士受伤非其导致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对田女士主张其受伤住院系马某导致的事实予以采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坦洲法庭庭长匡勇:在庭审的时候,被告方对原告方受伤倒地并非自己引起的这样一个原因不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也排除了原告方是因为第三方侵害造成自己受伤。那么这个时候呢就是结合之前的监控视频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已经达到了一个可以认定无论被告是故意还是过失,达到了认定原告的受伤的后果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引起的这样一个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认定标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马某应对由此造成田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赔偿田女士误工费、医疗费等合计11000余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坦洲法庭庭长匡勇: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个案件是被告方未经原告方的同意,擅自拍摄引起了纷争,最终导致了原告方受伤,被告方实施了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这个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杨书杰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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