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预付费合同指引”征集意见:商家停业应提前30天公示退款

来源:北京晚报  |  2019年10月25日 18:34
北京晚报 | 2019年10月25日 18:34
原标题:商家停业应提前30天公示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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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培训教育机构、美容美发店、健身中心闭店跑路时有发生。这种“先存钱,再消费”的预付式消费,一旦出现商家卷款跑路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从昨天起至30日,将通过“首都之窗”及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停业歇业

  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提出,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约,可能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提前15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而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出让与预付式消费服务有关的业务时,该业务的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卡片过期

  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

  “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记名预付卡丢失、损毁后不补办”“预付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商家所有”……很多顾客在消费的过程中,都碰到过类似的“霸王条款”。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今后,这些商家单方面订立的“霸王条款”拟不得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出现。

  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在预付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单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行为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场所租期

  在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商家的租期临近,消费者却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征求意见稿要求,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而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未经同意

  不得收集消费者信息

  有消费者发现,随着钱包里办的卡越来越多,个人信息稍不留神就可能被商家泄露。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逐项征求消费者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获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以默认、捆绑等手段变相强迫消费者授权,超出原约定范围的,应再次征求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编辑:林楠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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