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醉驾定罪有了新变化 酒后在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来源:北京晚报  |  2019年10月10日 15:52
北京晚报 | 2019年10月10日 15:52
原标题:浙江醉驾定罪有了新变化 酒后在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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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后在小区里开车,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车”?10月8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引发广大网友热议。

  醉酒挪车算不算危险驾驶?

  “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当时通俗的说法是“醉驾入刑”。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醉驾入刑”核心的内容就是通过刑法的规制,惩罚酒后道路驾驶行为,引导公众关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本意是为了遵守法律规范,但实施中却不慎触碰法网的情形。

  会议纪要首先对“道路的认定”做了说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而醉酒“挪车”等行为将不被认为是“危险驾驶”。

  律师王殿学分析说,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仅仅挪动车位,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意味着从轻处罚?

  浙江省有关会议纪要提出,办理“醉驾”案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

  依据纪要内容,无从重情节,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且认罪悔罪,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醉酒驾驶摩托车,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可以不移送审查起诉。

  依据会议纪要,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纪要还规定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八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规定的人性化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据央广 浙江之声 现代快报

编辑:蔡纯琳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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