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孕检期间发现腹中胎儿有先天性畸形,在怀孕34周时到医院做引产手术。万万没想到的是,被引产出的胎儿竟然还活着,并在遗体告别时发出了哭声。胡女士和丈夫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索赔122万余元。不过,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但与患儿出生无关。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了此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历时两年多,经过两审诉讼,夫妇俩最终获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遗体”发出哭声 父母告医院索赔122万
这三年多来,胡女士和丈夫付出很大心血抚养着残疾女儿。在女儿出生前,他们就知道,孩子患有先天缺陷,他们原本也没打算让她来到这个世上。可没想到,这个小生命却顽强地活了下来。
胡女士在怀孕26周做B超检查时,发现腹中胎儿可能存在小脑蚓部部分缺失。为了求证,在此后近两个月的时间里,胡女士又去了几家知名大医院检查,医生都认为胎儿可能存在小脑畸形-Joubert综合征。在已经明确孩子患有先天畸形的情况下,胡女士和丈夫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无奈选择放弃孩子。
2016年3月,怀孕34周的胡女士住进医院做引产手术,医院选择的方案是羊膜腔注射利凡诺引产——这是一种中晚期妊娠引产的主要方法。确定了手术方案后,胡女士夫妇表示,尸体交医院处理,也不用尸检。
注射药物两天后,胡女士接受了引产手术。医院的病历记载,在分娩前10分钟,胎心无。女婴娩出后,听诊有微弱心率,1分钟后消失,出生后1分钟、5分钟、10分钟的阿氏评分均为0分。
与孩子就要生死两别了,家属提出看看遗体。医院同意了,将遗体交给家属。就在家属进行遗体告别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遗体”竟然发出了呱呱啼哭!这个有先天缺陷,还被注射药物引产的孩子竟然还活着!
可以想象,当时的场景对家属是多么大的刺激。这哭声就好像是孩子对亲人的呼唤。但是,孩子本身就有畸形,还为引产注射了药物,如果孩子存活,会有肝肾功能损害、脑瘫等不可预估的后遗症。院方病历记载,医生将这些后果都向家属做了提示。面对这个顽强的生命,家属最终还是签字将孩子抱回了家。
【鉴定】医院告知不足 但与患儿出生无关
2017年7月,胡女士和丈夫将医院告上法院。他们认为医院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让他们不得不抚养一个残疾孩子,生活蒙受巨大灾难。夫妇俩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特殊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医院在法庭上表示,终止妊娠的操作程序是按照医疗常规进行的,医院不存在过错。可是,一个已经被确定引产的胎儿,在注射了引产药物后,怎么还会是个活胎呢?胡女士夫妇质疑,医院注射的药物剂量不足,是引产胎儿存活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胡女士和丈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探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首先确认,患方对畸形胎儿选择终止妊娠,医院进行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引产不违反诊疗常规。而且,给药剂量也是常规剂量,并不存在剂量不足的情况。司法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在于“关于妊娠晚期利凡诺药物引产术后畸形儿可能存活的情形未予告知,视为不足。”
由此评价可以看出,在妊娠晚期,即便注射了利凡诺引产,仍然有生下活胎的可能。而胡女士接受引产手术时,已经接近足月了。医院却并没有将医学上的这个可能性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根据病历记载,在引产前,医院检测胎儿的胎心已经为0,而且女婴出生后阿氏评分也都是0分,过了一阵子,孩子又出现微弱哭声。对于这种奇事,司法鉴定也表示“少见”。
最终,司法鉴定意见是,医院的告知存在不足,但与患儿出生无关。也就是说,医院没有将药物引产后胎儿会存活的可能告知患者和家属,这算是个过错,但医院的引产操作没问题,孩子活下来并不赖医院。
【一审】医院被判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
对于司法鉴定的结论,夫妇俩无法认同,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夫妇俩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因此没有批准重新鉴定。这一司法鉴定意见也成为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司法鉴定中认定医院的过错就是告知不足,法院据此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合法的知情权。根据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过错程度,判决医院赔偿胡女士及其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判决结果与胡女士夫妇的诉求相去甚远,他们更在意的是,在引产胎儿存活的这一问题上,司法鉴定和法院判决都没有确定医方的责任。夫妇俩随即提出上诉。
【终审】夫妇质疑被驳回 法院维持原判
在二审诉讼中,他们又提出了一连串的质疑。“医院的病历在婴儿出生前的一天时间里,未发现任何检查和治疗,没有做心电监测、胎心监护等。在注射药物后,也没有评估药物使用效果。”夫妇俩认为,这才是导致婴儿活体出生的重要原因。
显然,对于孩子的存活,夫妇俩仍然纠结于医院没有事先检查出来。而事实上,手术前胎心监测已经是0,孩子出生后的阿氏评分也是0,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又活了,连司法鉴定都说少见。
提到阿氏评分,夫妇俩也有质疑:“孩子出生后明明有生命体征,阿氏评分却是0;病历记载家属着急抱走新生儿,反复劝说无效,因此未予进一步检查,不符合常识和事实。”他们由此认为,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记录以及隐匿和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问题。
医院一方解释说,胡女士做引产手术,本就是不打算让胎儿正常出生的,所以医院也就没有按照正常新生儿去处理。当新生儿出现生命迹象后,家属要求带走,医院才补做处理,做了病历的补充记录。这是正常的补记,没有篡改或伪造病历。
经过审理之后,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胎儿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新生儿出生流程进行处理和记录,符合双方诊疗目的,虽事后补记相关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在一审诉讼质证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异议,夫妇俩提出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理由不充分,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了胡女士及其丈夫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孙莹 插图 王晨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