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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 尽快启动就业促进法修订

法治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2019年08月27日 10:09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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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就业是“六稳”之首,是最大的民生工作。8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报告全面客观地总结了就业促进法实施的基本情况,凝练出3个长期存在的问题、4个现实突出的问题、3个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共10个方面突出问题,从政策支持、经济状况和法律本身等宏观层面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5个有针对性的建议,是一个结构严谨、文风朴实的好报告。

  同时,委员们针对当前就业情况提出多项意见建议,呼吁适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体系,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

  加快就业促进法修法进度

  报告指出,目前就业促进法中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的问题,特别是第二、七、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三十三、三十五、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六十七条等13条尚未完全落实,占比18.8%。另外,也发现一些问题在法律中缺乏具体规范。

  李锐委员建议尽快启动修法工作。同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全面系统、完整高效的配套法规制度,保证这部法律得到全面的实施,取得好的效果。

  罗毅委员建议全面落实法律责任,强化法律刚性约束,推动就业促进法与当地各项配套政策有机衔接,健全完善就业促进体制机制,不折不扣把就业促进法落实到位,全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使法律为促进发展、扩大就业发挥更好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我们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感到,大家对政策比较熟,但如果问起法律条文就感觉比较生疏。在工作中,政策执行和法律实施之间明显存在脱节情况。”参加此次执法检查的冯军委员强调,要做好政策执行和法律实施的结合工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去推动政策的落实,“不能心里只有政策没有法律”。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统筹和协同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相互配合,把就业工作的法定责任压实、落细。“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法,里面有很多条款属于软约束条款,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相对说来偏少偏弱。促进法实施好坏,更加取决于实施者的责任担当、全局观念。就业一旦出问题,靠一个部门是解决不了的,就业工作要做好,单纯靠一个部门也是做不好的。”

  冯军还建议各级政府下大力气改进和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就业促进法的法律知晓度和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度。“执法检查时发现,各部门来的同志包括基层群众知道这部法律的、知道具体规定的都比较少。这就影响到法的实施效果,影响到在就业问题上建立共建共享共治的工作格局。”此外,他还强调在就业促进法实施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改进普法方式,实实在在地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解决女性就业歧视国家应承担部分成本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到了女性就业的问题。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此次报告指出,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就业歧视仍然存在。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的调查研究显示,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在职场遭遇性别歧视时,受调查女性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占2.4%。

  “女性就业是社会问题,是国家要关注的事情,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企业或者单位。”包信和委员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对于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部门要有一个硬性指标,女性要占一定比例,单位要力争达到这个比例。二是国家或者是社会组织设基金帮助和支持单位接收女性工作,分摊一部分单位的负担。

  周敏委员认为,女性就业问题需要多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来研究,要有具体的措施,而不仅仅是一些宏观抽象的措施。”周敏建议,一方面要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规定一些义务,比如一定的比例等措施。另一方面,要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考虑。比如说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确实在工作上会受到影响,国家应该有一些措施来帮助解决问题,“这需要从国家制度层面来解决,而不仅仅是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周敏说。

  在王砚蒙委员看来,女性之所以受到就业歧视,很大原因是孕育和照顾孩子会带来额外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要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就要解决女性养育子女和工作之间的矛盾。”王砚蒙提出4方面的具体建议:

  一是加大对女性生育的补贴力度,政府要积极承担一部分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招录女职工所带来的额外成本。现实中之所以存在有的企业不愿招录女职工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企业要支付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劳动成果。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适龄女性又开始第二轮生育,企业又要面临一次额外的成本,更加不愿意招录女性,使得女性就业处在一个更加尴尬的位置。

  二是健全和完善女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失业女性权益。企事业单位女性职工因为有生育保险,在孕产期和哺乳期还能有经济保障,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正式工作的女性来说,在孕产期及哺乳期就失去了经济收入。因此,要针对因生育孩子而中断工作的女性开展再就业的服务,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制定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鼓励市场加大家政服务社会化水平,减轻女性负担。建议通过大力发展家庭护理市场,提高家庭护理以及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水平,减轻女性照顾老人和养育孩子的责任和负担,缓解职业女性在家庭和事业之间的角色冲突。

  四是主流文化和社会舆论要弘扬积极的性别观念,帮助和引导女性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念。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就业质量

  报告直面职业教育、培训与就业之间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到涉及职业教育和培训的3个具体问题。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必须要重视职业教育问题。

  吴恒委员认为,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低、培训针对性不足、资金不足等问题是老问题,也是影响国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大力推进制造强国的顽症。他建议国家有关方面能够按照执法检查报告来系统剖析我国职业教育现状与技能岗位用工不理想的实际,形成一个系统工作对策与发展路径,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有效缓解技工岗位短缺或不足的问题。

  “从执法检查看,现在就业形势当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就业难和招工难并存。这种结构性矛盾主要由两个原因造成,一是待遇方面有差距,二是企业希望招到高素质的员工,但员工达不到要求。”陈斯喜委员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加大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具体包括:一是设区的市一级,原则上应该主要以兴办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二是普通高校应加大应用型教育。三是应大大压缩普通高校研究生比例,把这部分资源腾出来兴办更多的高等职业教育。“总之,要把教育资源更多地用到培养应用型人才上。”陈斯喜说。

  “总的感觉是,很多地方不是非常遵循职业教育为能力培训的规律,为了完成指标,盲目地提高培训学校的层次,这就违背了培训是为了更好提高能力的宗旨。”包信和指出,培训不能全是国家来埋单,要鼓励地方和企业参与到培训当中,针对企业需求、地方需求搞专门培训。他同时强调必须重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怎么投入、怎么分摊等方面,可能还需要一些具体的政策来规范,否则企业参与培训就没有积极性”。

  殷方龙委员说:“从现实情况看,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的现象。因此,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和建设的力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为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提供人才支撑。”(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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