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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防止个人信息过滥收集

法治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2019年08月27日 10:2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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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委员们认为,三审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修改后体例结构更加合理,条文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也更加完善,目前看草案整体比较成熟,为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是人格权编乃至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个人信息权不仅实实在在存在,而且很容易受到侵犯。分组审议中,关于在新技术条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问题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防止个人信息过滥收集和使用

  智能手机已成为当今社会最为依赖、使用最频繁的电子设备之一。但是在安装部分手机App时,用户常常被要求开启照片、通讯录、位置信息、设备信息等权限,还会有捆绑广告插件、使用云服务等情况,一旦拒绝便无法使用相关App。

  眼下,一些过多的、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会被强制收集,并且在形式上还是消费者个人“同意”。这类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经过该自然人或监护人一揽子打包同意,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严重违背了使用者的意愿,不利于对使用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在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时不能过度收集,不能被迫同意。”吕薇委员认为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上应对被同意有制约。罗毅委员建议针对上述情况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充实完善相关内容,使法律文本更加明确具体,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使广大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更好保护。

  “现在技术发展快,在收集个人信息上几乎是无节制的,我们怎样从法律的角度,对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加强道德规范?”傅莹委员建议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前瞻性地把一些规定纳入法律。郑功成委员也希望立法限制互联网、App滥用收集个人信息的权利。

  欧阳昌琼委员建议在第八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一个附加条件,对于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有一定约束,避免收集个人信息过滥和个人“被同意”的情形。“不能让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有法律空子可钻。”

  刘修文委员指出,关于个体信息收集、控制者的法律责任,草案仅规定了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但是未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建议增加关于信息收集者、控制者泄露、篡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责任条款,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建议在人格权中增加个人信息权

  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款,对人格权进行了界定,明确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把抽象的人格权具体化是立法的一大突破,建议在人格权中再增加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保护备受广大老百姓关切,不仅我们国家包括国外也非常重视,德国甚至把个人信息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来进行保护。”陈福利委员建议在人格权的定义中增加“个人信息权”,也就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

  邓秀新委员指出,草案第六章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应加上“权”字。理由:一是个人信息本身只是一种法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权利,权利的位阶高于利益,如果规定个人信息权,将更有利于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有利于积极地应对各种新型的,特别是应对互联网发展起来之后的各种侵权行为;二是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为将来制定特别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上位法依据。

  此外,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增加了“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对此,委员们建议继续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根据当前实践发展,对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再作研究并适度扩大。(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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