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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起高空抛物坠物惨剧引爆舆论 怎么治?专家:用重典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9年08月23日 14:48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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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一些悲剧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发生,这个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引起公众热议。那么杜绝高空抛物坠物应该怎么管?对于侵权行为人又该怎么判?今天(23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我们来听听专家学者的意见。

       围绕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问题,二十多位专家学者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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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每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惨剧时,总能迅速引爆舆论。今年6月1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一个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被紧急送医。由于伤情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警方表示,这一事件为一起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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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事发当晚,南京鼓楼警方通报称,女孩是被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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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个鲜活生命遭受重创、甚至是不幸离世,不仅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也挑战着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志远:“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从严认识这种危害,应从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加以惩处。应尽早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抛物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对违法者用重典,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更好地用法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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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呈现出调查取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各种复杂的问题。今年6月在深圳发生的这起悲剧中,砸到男孩的这块玻璃是从一户居民家中掉落的,而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是一名租户,事发后,租户、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划分也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这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都有待法律给出明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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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咸海荣:“比如说这类案件的侵权事实如何确定,包括就是这个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该是谁,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个难题。还有就是规则的原则,从侵权责任法上来说,设定的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那么不同的责任人适用哪种原则,最后裁出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还有就是说,在这个损害结果发生中,受害人本身的责任是不是应该也要考虑。比如说他的车不应该停在这个位置上,他停在这,他走的这个地方是不允许走的,他走了,等等情况是不是要考虑,这些都是侵权责任里头亟待需要规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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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倒回到2000年,重庆一高楼烟灰缸坠落,砸伤路人,法院判决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这一案件又被称为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

       2001年,济南一处居民楼掉落菜板,砸中一位老者,后这名老者经抢救无效身亡。而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由于原告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曾经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对于高空 “人为抛物” 以及建筑物本身及悬挂物脱落、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法条本着公平原则而设立,也在实践中起到了对受害一方的保护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一条款又被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因为除了真正的侵权人,其余遭到惩戒的都并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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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这个八十七条,它的本意就是说这个要立足于预防救济这个不幸的受害人。就是说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如果实在找不到真正的行为人,那么有可能加害的这个物业使用人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它的本意就是说最后不让受害人自己完全承担损失。但这条规定现在来看,还是有一些疏漏的地方,有些地方写的还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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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线转向广州市白云区,2018年4月,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砸中路过的张女士,导致她高位截瘫。由于找不到狗主人,法院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是狗主人依然成谜。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厂房的所有者和全楼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对于张女士来说,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一定的补偿,而对于成为被告的住户来说,也因摊上这一起官司而倍感压力。目前这一案件依然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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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一直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经常使人误以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不能查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才能适用该条规定,这就不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因此有专家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加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后,首先应当由有关机关及时查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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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因为这条规定过去给人感觉好像这个难以找到行为人,好像是就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找行为人,受害人找不到行为人,那么最后就由这个可能加害的各个业主来分摊。这个是产生了一种误解。查找行为人,虽然受害人因为他提起民事诉讼,他也有义务去查找,但是首先还是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查找。为什么?因为这个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它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绝大多数这种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都构成犯罪。因为我们刚才讲了,从楼上抛掷这样的物件,常常都是会给路上过路的行人造成重大损害,致死、致伤、致残,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这个肯定是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当然应该去调查,去揭露,去查找真正的行为人。如果我们说能够找到真正的行为人,毫不犹豫那就应该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因为这种损害就是一个行为责任,所以这个行为人当然应当对他造成的损伤后果负赔偿责任。”

       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也增加规定: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专家表示:高空抛物、坠物不仅仅是一个民事侵权问题,同时也对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了危害。因此应当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加以禁止,用立法措施,特别是立法中的处罚措施阻却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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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我们建议应该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节增加一条,在第三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或者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空中的悬挂物脱落,致人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应当确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方面可以比照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就是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它是可以跟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是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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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和严惩高空抛物、坠物,除了法律手段,技术手段也不可或缺。以上海为例,这一段画面来自上海一个社区新安装的高空坠物智能识别系统。这套装置看似很简单,一个摄像头架设在居民楼的对面,当遇到有从高处坠落的动态物品时,系统会自动捕捉。这一系统不仅能够准确锁定抛物者,破解高空抛物、坠物取证难题,也对居民起到警示的作用。座谈会上,专家认为:治理高空坠物问题,必须要多管齐下,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多措并举,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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