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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寻人后跳河施救 能不能申请到“见义勇为”

法治新闻来源:成都商报 2019年08月08日 14:3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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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7日,梁先生来到太升桥下,讲述救人过程

梁先生展示腿上的伤痕

  相关评定人员:

  不好说,要确定他做的事是不是特定义务之外

  律师:

  当事人只有寻找的义务,并无跳河救人的义务

  20多年后,梁先生又一次下了水。他从湍急又深的府河里救起了老板的女儿。此前,老板曾找他帮忙寻找其出走的女儿。

  上岸后,摸着腿上的伤痕,梁先生觉得自己可以申请“见义勇为”。从小调皮的他渴望“见义勇为”的奖状能让老家人对自己的印象有所改观。于是,他到派出所开了“情况说明”,又到街道办提交了材料。不过对于申请结果,相关部门直言“不敢保证”“不好说”,因为梁先生和获救女孩认识,且系受其父母所托。

  不过有律师认为,梁先生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认定中,不宜对“特定义务”进行扩大化解释,“否则,将与见义勇为的立法原意背离。”

  起因

  老板女儿出走跳河 员工下水救人

  梁先生是成都青羊区一家修车厂的洗车工。8月5日当天,梁先生休息。中午时分,老板娘吴女士找到他,请他帮忙找一下女儿小敏(化名)。“我丈夫管教了她一下,她赌气跑了出去。”吴女士说道。

  当天下午一点左右,梁先生便骑着电动车出了门。梁先生认得小敏,她平时周末会来店里,“见到时还会叫一句‘梁叔’。”

  “走了玉沙路,又沿着太升路找到大安路那边,再返回。”梁先生说,到太升桥时,自己就发现了小敏,“她坐在河边的台阶上。”几日大雨后,桥下府河里的水涨了不少。雨还在下,梁先生把电动车停在路边,“悄悄地走了过去。”

  可能走路的声音被发觉,“小敏转头看到我,突然站起来。”梁先生说,自己一句“你要干什么”还没喊完,小敏就跳进了河里。“我整个人懵了。”他说,自己也冲下台阶跳进河,“下台阶时脚步都乱了。”府河里的水到了梁先生的胸口,“感觉都踩不到底”,梁先生说,在距离台阶4米左右的地方,他抓住了小敏,接着左手搂着她、右手划水游向堤岸。

  “靠近堤岸时,想抓壁上的水草,但吃不住力。”梁先生回忆,期间小敏还在挣扎蹬堤岸的墙壁。两个人被湍急的河水往下冲了约10米左右,梁先生终于抓到了堤岸壁上的一丛树根。“我一边游,一边也在喊救命。”岸上的人找来电线扔下,“我不敢松手抓,担心又被冲跑了。”

  不久,因为附近人报警,太升路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消防救援人员来到现场,将两人救上岸。

  期望

  他想申请“见义勇为” 给老家人一些好印象

  上岸后,小敏由民警带回了太升路派出所,梁先生先回住处换了衣服,并将情况告知了老板夫妇。“大概两点钟,老梁回来告诉的我们。”吴女士说。随后,他们也都去了派出所,并做了笔录。

  8月5日晚上八点过,事情处理完,在回去的路上,“老板娘跟我说了声‘谢谢老梁’,小敏也跟我说‘谢谢梁叔’。”不过,梁先生说,直到第二天上午和老板见面,对方也没有和他道谢。老板一家也没有向自己表达过酬谢的意思,看着腿上因救人划破留下的伤痕,他有些想不通,“这几天晚上一直都没睡着。”

  他把心事和哥哥说了,“大哥让我试着申报‘见义勇为’。”梁先生今年43岁了,上一次他下水,是20多年前的事了。事后回想起来他也有点后怕:假如自己没能抓住那个树根,后果恐怕真不好说。

  为何想评“见义勇为”?梁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小的时候很调皮,“逃课,偷偷下河去游泳,跟老师对着干……”初中毕业以后就没再读书。梁先生在四川射洪老家开过出租车,来成都后骑过三轮,当过保安,送过报纸,“开出租车的时候养成了打牌的坏习惯,还跟别人借了钱。”他说,“见义勇为”的称号对自己来说是个荣誉,“我总想象,‘见义勇为’的奖状送到射洪老家的时候,能给周围邻居一些好的印象。”

  对于“不好说”“不敢保证”的告知,梁先生也有些不能理解:“不管我们认不认识,救人的事实摆在那儿的嘛。”

  证实

  警方出具情况说明:他确实下河救人

  8月7日,根据笔录和出警记录,太升路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写道:……梁先生……系轻生女子父亲修车厂的员工,该女子因与父亲吵架而离家出走进而产生轻生念头,梁先生受女子母亲的委托前往外面寻找,当找到太升桥附近时发现该女子已经跳河了,随后梁先生就立即下河救人……

  吴女士表示,和女儿沟通后她也得知,女儿坐在台阶上时,发觉了走近的梁先生,接着自己跳了河,“她说是老梁救她上来的。”“我们确实没有和老梁说过酬谢的事。”吴女士告诉记者,考虑到10号就要发工资,他们原本计划在工资里表现酬谢的,“救起了女儿,肯定要感谢的。”她的丈夫坦言,自己确实没有和梁师傅说过感谢的话,不过他说这是自己的性格,“我说不来那些,心里面知道就是了。”

  能不能申请到见义勇为?

  “受到父母的委托,多少有道义责任”

  评定工作人员:不好说

  拿着派出所的情况说明,8月7日下午,梁先生来到太升路街道社会治理科。

  一位负责人听完其表述后,收下了材料并表示会向青羊区委政法委提交。对结果,他直言“不敢保证”。他认为,如果施救者和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你走那里路过,你对她没有任何责任,你救她起来,你是见义勇为。”而具体到梁先生,“你受到了女孩父母的委托,你对她多少有道义责任。”不过他认为,受托之后受益者是女孩家,“为他们挽回了损失,受益者在经济上应该补偿一些。”

  青羊区委政法委一位从事“见义勇为”认定相关工作的人员表示,根据2000年实施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梁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他表示“不好说”,“要确定他做的事是不是特定义务之外。”他也介绍,青羊区委政法委有一个由十多个单位组成的“见义勇为审核小组”。

  该工作人员也举例,成都曾经发生过一件类似的事情。朋友的朋友约在一起唱歌,期间其中一名女子跳河轻生,“女子的朋友的朋友就跳河去救人,遗憾的是,最后两个人都没有活下来。”事后,救人者家属曾有意申报“见义勇为”,最后没有成功。“相关部门认为,他是在履行特定义务——虽然不认识,但是有关系。”

  律/师/视/角

  不宜对“特定义务”扩大化解释

  “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我倾向认为梁先生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解释,虽然梁先生是受获救女孩父母的委托去寻人,但是梁先生只有寻找的道德义务,并没有跳河去救人的“见义勇为”的义务,所以,梁先生跳河救人仍然是属于在特定义务、合同义务之外的,所履行的是一种冒着生命危险的见义勇为行为。

  另一方面,邢连超认为,梁先生受委托进行救助,获救者的家属属于受益人,“根据《民法总则》,受益人对于施救方有补偿的义务。”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炳尧认为,在认定“见义勇为”过程中,不宜对“特定义务”进行扩大化解释,“否则,将与见义勇为的立法原意背离。”他认为,“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家庭成员的扶养义务,医生、消防员、公安民警等特殊职业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造成其他人处于危险境地的作为义务等等。”在他看来,梁先生虽然在修车厂打工,但其工作内容显然不包括寻找女孩,特别是当天梁先生休息,帮忙寻找女孩完全是其在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义务。

  张炳尧表示,法律层面上,梁先生并无负有寻找女孩,甚至在女孩面临危险时需奋不顾身救助的义务。“即使女孩平时叫梁先生为梁叔,但彼此并非家庭成员,梁先生对救助女孩最多仅有道德义务。”张炳尧认为,梁先生当天前去寻找女孩,应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即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此外,他介绍,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发生了损失,按照《民法总则》,可以要求受助方给予一定的赔偿、酬谢。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实习生 邵逸凡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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