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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再融资30问:募资不能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中国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2019年07月06日 11:43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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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5日晚间,证券行业又有重磅消息传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就再融资业务的审核标准、法律及会计问题等细节内容进行了明确。

  证监会表示,发布《解答》是为了进一步推动证券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便于各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更好地发挥再融资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从内容上看,本次公布的问题解答共30条,所解释的内容包括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重大违法行为、诉讼或仲裁事项、股份质押、

  此前,市场曾有传言称,监管层计划大幅放宽再融资政策,包括将证监会批文有效期由6个月放宽到12个月;发行股本规模限制由现在的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提升到50%等。不过,这些传言并未在这份《解答》中得到体现。

  澎湃新闻记者将《解答》中市场较为关注的10个问题和解答梳理如下。

  1,同业竞争如何认定?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 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

  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亲属涉及同业竞争的判定过程中,证监会拟定了三类按照亲疏程度划分的情况。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其他亲属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什么?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申请再融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主板(中小板)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发行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法律障碍。

  创业板如果是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创业板发行的法律障碍;如果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

  若该事项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还构成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法律障碍。

  4,再融资过程中,对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公开发行证券或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报告期外发生的诉讼,证监会也要求券商留意。

  文件中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

  5,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方面,原则上不得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规定。

  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对外投资,要注意,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都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对外投资。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证监会要求,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具体需要明确三个“是否”。

  即: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7,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情况。

  如果有大比例质押,那么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如果确实控制权难以维持稳定,应当充分披露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的时限、可能的处置方案等。

  8,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首先明确定义,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 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发行人以战略整合或收购为目的,设立或投资与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为发展主营业务或拓展客户、渠道而进行的委托贷款,以及基于政策原因、历史原因形成且短期难 以清退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其次明确细节要求,所谓“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则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9,对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有何具体监管要求?

  证监会表示,预计效益的披露应建立在合理依据的基础上。

  何为合理依据?

  首先,对于披露预计效益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应结合可研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或其他同类文件的内容,披露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

  其次,发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 应明确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数据,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经营的预计影响。

  此外,上市公司应在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上,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纵向对比,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增长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保荐券商也需要进行核查。

  10,再融资审核中,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有何影响?

  审核中区分业绩下滑的情形,要分类处理。

  对于有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但相关盈利指标、盈利预测数据仍满足基本发行条件的,在履行充分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进。

  对于有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最近一期业绩下滑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应就业绩下滑后是否满足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不存在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在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更新申报文件或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进。

  上述“大幅下滑”指的是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 30%,以合并报表下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下滑比例孰高为准。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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