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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被“冒领”法院判拆迁行为违法 申请执行遭驳回

法治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2019年06月14日 07:00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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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胜印象旁,河边的房屋已被拆除。澎湃新闻记者 周琦 摄

  一套200余平方米房屋的4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被人领走后,持房产证的湖北省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胜公司)才发现,公司的房产被拆了。

  多方协调未果后,三胜公司将征收单位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现合并入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法庭,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定房屋征收管理局拆除行为违法,并对三胜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但在三胜公司申请执行时,咸安区法院又以裁定判决书无明确的给付内容为由,驳回了三胜公司的执行申请。

  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红卫6月12日告诉澎湃新闻,尊重法院的判决,但领走拆迁补偿款的人家庭困难,退钱实在有难处。

  房屋被拆没领到拆迁款

  这套引起纠纷的房屋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淦河之滨。

  6月12日,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此处正在拆迁。拆迁处附近是一个名为“三胜印象”的楼盘。

  三胜公司代理律师程扬6月10日向澎湃新闻介绍了此事的来龙去脉。“三胜印象”就是三胜公司开发,此处原为咸宁工程机械厂,企业改制后机械厂地块被三胜公司整体收购,并在2009年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这套200余平方米的房屋,在咸安区同仁巷163号,是咸宁工程机械厂的水泵房,远离机械厂靠近淦河,是一块“飞地”。三胜公司代理律师程杨说,虽知道水泵房内有人居住,因三胜公司开发“三胜印象”时水泵房所在的地块无法利用,就好心让住在里面的老人继续居住,也未收取租金。

  “三胜印象”开发售罄后,三胜公司工作人员搬离了小区。2017年底,三胜公司发现公司所属房屋被拆除,却未接到相关通知与拆迁补偿,后经多方打听核实得知,是咸安区同心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棚改指挥部”)拆迁所致,遂多次向棚改指挥部请求补偿款。这才知道,因陈某清称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补偿款被陈某清冒领。

  程杨出示的征收补偿协议显示,拆迁单位将陈某清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其408450元。

  程杨出示的一份陈某清写给拆迁部门的承诺书显示,陈某清称,本人居住的同仁巷163号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由此房屋发生的债券债务等纠纷,概由本人负责,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一份承诺书就能证实他是房子的产权所有人么?相关拆迁人员是不是涉嫌渎职?”

  程杨说,2018年4月20日,三胜公司、领款人陈某清及其子陈某、棚改指挥部、拆迁公司等多方进行协调沟通。

  会上,拆迁单位表示,陈某清向拆迁公司声称房子是自己的,陈某清的儿子陈某则表示能住上这个房子是花钱办了手续的。程杨当时就向会上的相关部门指出,因陈某清涉嫌骗取拆迁款,建议相关部门报案。

  6月13日下午,永安街道办事处南山社区党委书记洪声科向澎湃新闻证实,他也参加了上述协调会。他告诉澎湃新闻,为防止矛盾激化,多方一起召开了协调会。会上,陈某表示其父出钱办了相关住房手续,并且办理了水电手续,但未在协调会上出示任何相应证据。

  “之后此事走了法律程序,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洪声科说。

  法院判拆迁行为违法

  因协商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2018年5月2日,三胜公司向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提交书面补偿事宜,亦未果,随后将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及陈某清告上法庭。

  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针对本案作出(2018)鄂12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

  行政判决书显示,三胜公司称其享有“三胜印象”楼盘地块后面与淦河之间彼岸的一处房产,持有咸宁房权证温泉字第00022489号,证载面积为202.68平方米。2017年年底三胜公司发现被拆除,后经逐步核实,该房屋被咸安区房屋征收局征收,被指挥部拆除。

  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辩称,咸安区同心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协调指挥部与陈某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陈某清有权领取补偿款。

  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称,陈某清系原咸宁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拆除房屋为原工程机械厂租赁给陈某清居住的,公房租赁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实际上为福利分房,第三人是以合法形式取得的长期使用权。根据相关政策及一般行业规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享有居住权和有限的处分权,若非陈某清及其子修缮管理,该房早已不复存在,陈某清作为公房承租人领取补偿款合情合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属房屋系咸安区同仁巷163号房屋,因城市规划需要,同心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将该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该房原系工程机械厂的水泵房,作为福利房租给陈某清居住。企业改制后,该房转到三胜公司名下,并于2009年3月11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17年3月15日,咸安房屋征收管理局与陈某清、陈某夫妻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书,并进行拆迁款的补偿。2017年5-6月,咸安房屋征收管理局指令指挥部对房屋进行拆除。

  法院认为,温泉字第00022489号产权证持有人为三胜公司,系咸安区同仁巷16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入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院认为,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同心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的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经公示确认无误后进行补偿和拆迁。本案中,被告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未通过房管部门调查核实房屋的权属,仅与房屋租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便拆除房屋,属于侵害房屋所有人物权的行为。

  咸安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拆除原告三胜公司位于咸安区同仁巷163号的所属房屋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对原告三胜公司所属被拆房屋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胜诉却难执行

  程杨说,咸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并未提出上诉。他也曾多次和该局负责人沟通,但对方表示因陈某清家庭困难,无法退钱。2019年2月21日,三胜公司向咸安区法院申请执行。

  据(2019)鄂1202执613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咸安区法院裁定该法院(2018)鄂12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无明确的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驳回三胜公司的执行申请。

  “虽然判决赢了,但同一家法院两个庭意见不一致,三胜公司赢了官司权益却得不到保障。”程杨说。

  如今,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已并入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执行起来有困难。”6月13日上午,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红卫告诉澎湃新闻,此案宣判后该局未上诉,但曾和法院交换过观点,法院至今也没有下达执行通知书。

  王红卫认为,被拆房屋的产权确实是三胜公司的。但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陈某清作为原咸宁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公房承租,实际上是福利分房,尽管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是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长期的使用权,并且长期维护修缮,致使房屋保持增值,“基于这种情况,产权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王红卫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物权的角度做出的,以登记为第一原则,该局对法院的判决是认可的,但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当时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是委托当地街办进行拆迁的,并在当地张贴了征收公告,也没有人对这个房屋的产权提出过异议,陈某清说自己是房屋的主人,且他在此处居住了多年,所以工作人员就没有去核实这处房屋有没有房产证。

  “现在这个案子在具体执行上是存在困难的,法理情我们要结合好。”王红卫介绍,陈绍清已经79岁且身患重病,其子家庭状况也一般,给付的40余万元难以退回,从保护弱势的角度上看,不提倡那么去执行。基于以上的情况,所以当时并没有报警。

  王红卫表示,现在陷入了几难的局面,随后将争取召集各方协商,圆满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再采取其他方式。

  目前,程杨已代表三胜公司向咸安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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