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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判决核准 获刑7年3个月

法治新闻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9年05月26日 06:16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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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庭审现场 资料图

  5月25日,刘大蔚案代理律师徐昕透露,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了福建高院对刘大蔚案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再审判决。对此结果,徐昕律师表示下一步将与刘大蔚父母沟通后,再考虑是否继续申诉,同时希望刘大蔚能够办理减刑假释。

  网购24把仿真枪被判无期

  再审获刑7年3个月

  2014年7月,刚满18岁的刘大蔚花3万多元,通过网购从一名卖家手中买下了24支仿真枪,货物在转运途中被福建海关查获。2014年8月31日,刘大蔚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刑拘,9月29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判决上诉,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大蔚家人随后申诉再审,于2018年8月10日在福建漳州中院开庭再审。

  2018年12月25日上午,“网购24把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刘大蔚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

  至今,刘大蔚已被羁押超过4年半。

  十项理由申请不予核准

  最高法:再审判决量刑适当

  刘大蔚的辩护人徐昕律师曾向最高法送交“请求不予核准、撤销刘大蔚案再审判决书”的申请,其中列举了将玩具枪认定为武器违反常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而未适用;物证标签不一致,同一性无法保证;刘大蔚不具有走私武器的犯罪故意;错误适用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的枪支认定标准等十项理由。

  在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上显示,法院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向台湾卖家购买枪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枪支,涉案枪支也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小,致伤力较小,且无证据证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证据证明其购买枪支目的是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

  另外,刘大蔚作案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等特殊情况,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接到最高法裁定书后,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表示,下一步他将和刘大蔚及家属商量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此外,徐昕希望有关部门能综合考量,让刘大蔚早日回归社会,依法对刘大蔚先行假释。“其服刑时间已超过七年三个月的一半,符合假释条件。”徐昕表示。

  文/本报记者 张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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