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乘车遇害:顺风车不该是平台责任的盲点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8-05-11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5月6日凌晨,21岁的空姐李某珠,在郑州通过滴滴平台搭乘顺风车,不幸被司机杀害。凶手刘振华已经被锁定,但未被抓获。

空姐李某珠照片

空姐李某珠照片

李某珠生前与同事的对话截图

李某珠生前与同事的对话截图

5月6日凌晨,21岁的空姐李某珠,在郑州通过滴滴平台搭乘顺风车,不幸被司机杀害。凶手刘振华已经被锁定,但未被抓获。

事件被曝光后引发了全民的怒火,很多人将矛头指向了滴滴平台。从法律上说,谁该对这起不幸的事件承担责任?滴滴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从案情看,本案和大家的一般认识有一定出入。出事的是顺风车,而不是入驻滴滴平台的网约车,两者的法律责任有较大的差别。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

就是说,网约车业务中,平台就是承运人,消费者是和平台发生合同关系,而不是和司机本身,这个“承运人责任”和传统出租车公司相类似。

但是,这份《暂行办法》第38条又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即,将顺风车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

《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这是说,顺风车是“自愿民事行为”,安全责任在司机和合乘人之间的分配。

简单地说,网约车业务中,平台类似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险等责任;而在顺风车业务中,交通部将之排除出“运营范围”,平台只是作为信息中介,并不是承运人,责任要轻得多。

从司机准入标准来看,《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而顺风车的司机门槛要低得多,只需要向平台提供身份证等三证,并没有前科记录调查等。

顺风车业务中,平台不需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第三方造成的侵权,只需要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标准是比较低的。

滴滴平台只要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凶手行凶,法律责任并不大。

但是,法律只是底线,法律之外还有道义。

滴滴作为中国网约车行业的独角兽,出了这么恶劣的凶杀案,如果仅仅是强调自己是“信息中介”是不妥的。事发之后海量网友提供了亲历的“危险征候群”,滴滴必须提升安全保障,国家法规也当及时跟进,不能按老黄历办事。

顺风车和网约车固然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在现实当中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普通人也可能“傻傻分不清”,平台既然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就必须作出特别风险提示,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为顺风车业务“增信”,提供安全的假象。

从类似多起恶性事件观察,仅仅提供身份证是不行的,平台有必要与公安部门展开合作,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排除犯罪记录人员等人员进入平台;甚至平台应该设置“一键报警”的机制。这样才能做到权利义务相匹配。

事实上,拼车才是整个“共享汽车”行业的逻辑起点,但相对被资本看重的网约车,拼车业务的准入、监管和安全反而容易被忽视。这次凶杀案提醒大家,别让顺风车成了安全的盲点。

平台对顺风车的法律责任可能不大,但是道义责任却更大:使用你的平台叫的车,就该有安全保障;如果不承诺安全的,就必须有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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