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印“被精神病”需做足法律程序,避免一家说了算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8-02-27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精神病问题涉及到司法定责和医学诊断,属于跨学科、跨社会治理范围的议题。制度如果设计得不好,很容易在衔接环节出现大问题,甚至有人浑水摸鱼,形成腐败的渊薮。

日前,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饱受民间诟病的“被精神病”问题,能不能被彻底封印呢?这需要在既有法律框架下解读这个新文件。大而言之,处理“精神病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演变也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疏到严密,从行政机关一家说了算,到“公检法”三方制衡的过程。

在现代法律体制中和现代社会的管制方式中,精神病的确是个特例。就像福柯在《疯癫与规训》当中所说,公民一旦是被列为精神病,便被逐出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保护范围。一个精神病人,在法律上被推断不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就难以启动法律为普通公民设置的一系列的程序性权利。

过去,处理精神病人主要是行政部门主导,医疗机关参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和外部监督,“精神病人”也没有正常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样就可能产生权力的滥用。譬如,个别地方使用“被精神病”等违法手段对付访民。

之前,保障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并不健全,且不少精神病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形成了“谁送治,对谁负责”的潜规则,即将送治人直接推定为病人“监护人”:不问“患者”病情如何,不做详细的法医鉴定,只要是政府送来的,就实施强制“治疗”。其实质是医院违背医学伦理,非法拘禁公民,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名誉权。

所以,在2012年,中国立法在规范精神病人处理问题上迈出了两大步。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明确了精神病治疗自愿原则,强制治疗仅限于病人“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二是当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医疗程序单列1章6条,将精神病实施暴力犯罪之后的处理程序,由“行政化”走向“司法化”。必须由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决定,像正式判决一样要走公检法的三家程序,形成权力制衡,避免公安机关一家主导,诱发权力腐败。

这次最高检印发的《规定》,正是对于2012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的细化。

还要说明的是,早在2016年最高检就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这个文件和这次的文件像“双胞胎”,不过,上次针对的是强制医疗的“执行”环节(相当于普通案件的“服刑”环节),这次针对的是“决定”的环节(相当于普通案件的“侦办”环节)。

从中也可以窥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问题有多么重视,因为一旦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发生偏差,那么全部司法程序和正义的意义将发生坍塌。

精神病问题涉及到司法定责和医学诊断,属于跨学科、跨社会治理范围的议题。制度如果设计得不好,很容易在衔接环节出现大问题,甚至有人浑水摸鱼,形成腐败的渊薮。《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之后,不能够由公安一家说了算,把人送去强制医疗就了结,还是得走公、检、法三家的司法程序。

在这次最高检的规定,充分发挥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将监督关口前置,不再是消极等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而是从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医疗决定就开始进行监督,检察院将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

简而言之,最高检先后发布的两个有关精神病的司法文件,就是为了把处理精神病犯罪的司法程序做实做足,强化公、检、法三者之间制衡监督,以阳光司法避免黑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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