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7-11-09 作者:松原
核心提示:看似处罚很重,实则对于虐童而言则不然。关键一点就是,入刑门槛过高。
上海亲子园监控拍摄画面
总有一些新闻会令人怒发冲冠。
显然,上海亲子园涉嫌虐童事件就是典型,很多网友留言异常激烈。譬如,家长们应该每人一管芥末让她吞下去;这种人渣就应该枪毙……还有更加尖锐的声音。
大多数人无法理解施害者为何要给孩子吃芥末、灌消毒水这样残忍的行为,因为即使是从管教孩子的角度而言,这也不是什么好办法,除了“人格缺陷”(变态),似乎很难想到其他的解释。
上海亲子园监控拍摄画面
大多数人肯定能够理解视频中那位母亲的悲伤和怒火,尤其为人父母者,应该会感同身受,如果再联想到自己孩子的处境,则更多了一层担忧。
因为类似虐童事件早已不是偶然的个案,而成为一种愈发常见的现象,屡屡成为新闻头条。自行百度一下,你会发现千奇百怪的虐童报道,当然那可能也只是冰山一角,背后或有更多没有被发现的悲剧。
据携程公布的信息说,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开除,据说涉事教师下跪道歉。
最新的报道说,上海警方已经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幼儿园三名人员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亲子园被打儿童的耳朵
不过,我对最终的结果仍然持悲观的态度。施害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
这源于目前法律制度上的“现实”。
目前,我国没有就“虐童”问题有专门而又规范的法律法规。
有人可能会说,咱不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没错!但关键在于,至今这部法律还停留在“倡导”的阶段,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可以看一下,该法对于未成年人受侵害的规定: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存在一系列模糊的问题:事情具体由谁来管,处理起来的程序应当是什么,哪些部门可以接受家长的申诉。
法律上既无实体上的规定,又无程序上的规定,当然也没有组织上的规定。
刑法里也没有“虐待儿童罪”,只有“虐待罪”。如下: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伤害是长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认定是虐待行为,如果是个别一次行为造成的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看似处罚很重,实则对于虐童而言则不然。关键一点就是,入刑门槛过高。
一方面,它需要被害人向法院主动提出控告,但儿童很难具有这方面的行为能力,当然监护人可以提出控告。另一方面,故意伤害罪需要司法鉴定的,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司法机关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对其依法制裁。
因此,尽管类似给孩子喂芥末这样的行为极其恶劣,但常常因为未构成轻伤以上伤害而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定罪。
浙江温岭的幼儿园虐童事发现场
可能很多人还记得2012年发生在浙江温岭的幼儿园虐童事件,
一位名叫颜艳红的幼儿教师,在自己任职的幼儿园中,“因为好玩”,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任由嚎啕大哭……
那张照片迅速传遍网络,颜艳红被网友人肉,她的QQ空间也被破译,里面出现了将幼童扔进垃圾桶的照片,另有多张幼童互相亲吻、幼童跳舞时被脱掉裤子的照片……
但最后结果如何呢?
开除!然后被行政拘留15日。仅此而已。
关于虐童,这就是当下我们面临的尴尬。
既然问题摆在这,为何虐童入刑难?
第一,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古今中外皆如此。无论是重新起草一部法律还是修改现有法律条文,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以美国为例,从19世纪末虐童问题进入社会视野,到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前后经历了差不多一百年时间才建立了完善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也需要这么长时间,中国完全可以而且有能力发挥后发优势,以更快的速度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二,法律需要相应的社会土壤,否则无法真正落实。事实上,进入新世纪后,虐童问题才真正成为中国社会舆论关注的课题。在很长是一段时期内,我们对于虐童缺乏足够的认识。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80后一代几乎都有挨揍的经历,尤其男孩子,无论是爱打的还是打人的,大部分都不认为是虐待。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里自古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在很多家长看来,自己打孩子或者老师打学生也是天经地义,正所谓“不打不成才”。父母与子女、教师与学生从来不是平等对话的主体。
直到近年来,随着80后、90后成为父母,观念才开始发生转变,与孩子平等对话交流才渐渐成为社会主流教育理念。
第三,完善儿童保护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很多配套措施和制度。
譬如,它需要有一个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拥有必要权威的儿童保护机构;建立强制性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了与虐童相关的恶性事件,全体公民,尤其是教师、医生、警察等与儿童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务人员,有义务及时报告给相关机构;拥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包含了报告后的立案、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需要国家监护制度或替代性监护制度等等。
因此,关于虐童,除了愤怒,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就个人而言,密切关注孩子的变化尤其是异常反应,做到防微杜渐,保持与孩子平等交流的习惯与思维。
就社会责任来说,我们应该勇于表达,发出自己的声音,表明立场和态度,为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前进提供力所能及的能量,这也是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