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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强迫幼女卖淫至少判刑10年以上

法治新闻来源: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24日 05:10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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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23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7月25日起实行。

  《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解释》规定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解释》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规定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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