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这些人敢扣押“环保钦差”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7-04-19 作者:原野

核心提示:我们知道,环保督查是中央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重要方式,环保部督查组因此也被成为“环保钦差”,可见其地位和意义。

发生“环保部督查组执法受阻”案的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发生“环保部督查组执法受阻”案的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最近,环保部有点窝火。

4月16日上午,该部督查组在对山东一家企业正常检查执法时受阻,被“关门”非法扣留长达一个小时,最后警察来了才解的围。

山东的“意外”还没弄清楚,在河北的督查组又遇到麻烦。4月17日晚,环保部在其官网上通报称,第九督查组有关人员在河北省邢台市现场检查时执法证被抢夺。

这两起事件只是因为“情节严重”受到舆论的关注,其实环保部在地方督查时受阻挠的情况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

远得不提,就说这两天。

4月16日,第十九督查组发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鑫隆钢材有限公司直排大量生产废水,厂内人员拒不开门接受检查。

一天之后,第二十八督查组在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永得纺织厂准备进厂检查时,厂内人员发现后随即反锁大门,停止生产,拒绝检查。

我们知道,环保督查是中央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重要方式,环保部督查组因此也被成为“环保钦差”,可见其地位和意义。

尤其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后,“有了牙齿”的环保部门似乎终于摆脱了长期以来“软弱无力”的外部形象,加之全民对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治理的共识,环保部开始挺直腰杆,敢于向污染宣战、向污染者亮剑。

然而,为何拥有强大法律后盾和全民舆论支持的环保部门在地方执法时却屡屡遭遇如此尴尬呢?

思维

不得不承认,在不少地方干部的思维惯性里,很多人还在像达康书记那样一心一意追求GDP,不同的是,达康书记是有底线和原则的,即不要带血的GDP。

显然,现实中,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缺乏这种原则或者说原则性不强,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现实下,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冲动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对于环保监管的“习惯性放松”也就顺理成章了。

在最近这轮环保督查中除了阻扰执法扣押“钦差”的“恶劣问题”外,有一个值得玩味的数据被普遍忽视了。据统计,4月8日至15日,28个督查组共督查2301家企业(工地),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有1621家单位,约占检查总数的70%。

7成的被查企业存在违规问题,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这背后当然有环保督查“有的放矢、精确打击”的因素,但另外一个普遍的疑问就是:数量如此庞大的环保违规问题,为何在眼皮子底下的地方环保部门就没有发现呢?是没有看见还是装作没看见?

说到这里,4月初,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北京燕山石化调研时的一个细节颇为耐人寻味,他要求调阅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电子数据台帐时等候了近20分钟,企业都没有调取出相关数据。相关负责人员的解释是:对台帐不熟悉,平时缺乏分析使用,日常管理较为粗放。

由此可见,有些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淡然和轻视。不止于此,在一些领导者心里,环保工作就是环保部门的工作,督查发现了问题,通报也好,约谈也罢,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责怪环保局长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不畅”,甚至处理环保系统的干部。

因此,在有些地方,处在夹缝中的基层环保部门对于环保督查是有不同想法的甚至有抵触情绪的,这当然会给环保督查带来一定的阻力。

问责

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环保督查效果如何、“环保钦差”威慑力的高低关键在于问责机制,尤其是对地方党政领导这些“关键少数”的问责情况。

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并不少,譬如,早在2006年,监察部就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处分都有详细的规定。

又如,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于相关问责适用范围更加广泛、针对性更强、规定更加明确。

但在实践中,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因环保工作而被问责的案例极少。这其中既有相关规定实际执行不到位的“主观”问题,也有环保问责制度设计中难以克服的客观难题。

因为生态环境变化是一个长期的、逐渐显现的过程,从技术角度很难界定是哪一届领导班子决策造成的,所以,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想问责也有能力问责,但是却无法确定责任人是谁。

再进一步而言,现在对于环保督查中出现的问题,一般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等几种方式。

我们要承认,相比以往,这些手段对于督促地方整改环保工作中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积极效果,但距离当前环境污染的形势和社会公众对于环境治理的迫切期待还有差距。

实际上地方党政干部比较忌惮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跟进处理。对此,已经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但实际情况是,环保督查工作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还没有形成比较畅通的渠道,环保督查的威力自然也就打了折扣。 

公开

当然,从根源上说,作为一种法律和行政手段,环保督查逻辑上就存在缺陷和不足。说白了,它还只是依靠公权机关的主动作为,忽视了社会的制约性权利。我们悲观地假设,如果执法机关疏于职责,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履行自身的责任,那么承担着污染之害的公众基本上没有什么制约办法。

这就回答了上文中的问题,很多地方对长期存在的污染问题为何视而不见?既然地方能够如此,我们如何保证自上而下的环保督查能够长期保持一种高强度的监管节奏?

所以,制度公开就显得重要了,环保督查要向不断开放,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理想的状态是督查全程式开放,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手段向社会公布督查的全过程,将地方政府、企业的各类问题“晒”在公众面前,无处躲藏无法隐蔽。由此,“区域限批” 、“挂牌督办” 、“一票否决”等问责措施才会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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