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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擅用文保单位拍电影电视将受处罚

中国新闻来源:新华社 2017年04月13日 11:43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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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西安4月13日电(记者毛海峰)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日前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提出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条例强调,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举办大型活动,拍摄电影电视节目以及以其他形式利用或者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保持文物原状,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此外,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由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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