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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析南海仲裁不公正性:法庭由日本法官组建

中国新闻来源:环球网 2016年05月29日 07:52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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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既乏代表性,法官也有问题

  第一,仲裁庭构成的代表性不充分。

  法庭构成代表的充分性要求是由国际争端解决的本质决定的,只有尽可能的满足法庭构成的充分代表,才能在程序上尽可能确保公正,使得判决能够得到广泛认可与执行。

  本案的仲裁庭由4位欧洲籍仲裁员、1位非洲籍首席仲裁员构成。众所周知,中菲南海问题是一个亚洲地区的、由来已久的、区域性的、高政治敏感度的重点海域纠纷。但是,仲裁庭中不仅没有亚洲籍仲裁员的参与,也没有任何现任仲裁员的背景显示其对争端一方当事国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关区域复杂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具备必要充分的了解。

  因此,中菲南海仲裁庭的构成未能满足公正代表的充分性要求,其构成使得仲裁庭的公正性存在瑕疵质疑的可能。

  第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与他案高度重合导致预设、预判可能。

  中菲南海仲裁庭中的5位仲裁员,除代中方指派的波兰籍Pawlak法官暂未列席其他案件,其余4人均作为其他仲裁案的仲裁员列席,其中尤以Mensah法官(5起)与Wolfrum法官(3起)最为频繁。

  仲裁员过往充分参与的其他案件可能会对本仲裁造成影响,这在BHP第9段有所提及,主要是出于对仲裁员可能存在预设立场或预判结果的担忧。

  如本案这样存在极高重合率的仲裁员选任,以及预设立场或预判结果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对仲裁庭的公正性造成减损。

  仅以本案中仲裁员Wolfrum法官为例,其曾在2010年12月—2015年3月仲裁的查戈斯群岛案(毛里求斯诉英国)中担任仲裁员,并在2013年4月中菲南海仲裁庭第一次组任时被菲律宾方选任为菲方指任仲裁员。

  Wolfrum法官所参与的这两起仲裁案,在时间上存在重叠或衔接紧密、成立法律依据相同、案件实质部分重叠、争端一方当事国甚至存在主张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排除其存在预设立场、预判结果的可能,难以避免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仲裁庭有缺陷,裁决亦应无效

  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构成及人员组成存在构成合理质疑其公正性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仲裁庭的实际主要组建人——时任国际海洋法庭主席日本籍柳井俊二法官对中国存在能够引起合理担忧的偏见。理应回避指派、组任中菲南海仲裁庭。

  由于中菲南海仲裁庭已确实成立,柳井法官未能履行回避责任的指派、组建行为导致了仲裁庭组建存在缺陷性。依据此缺陷性,主张仲裁庭的组建自始无效,从而推论仲裁庭本身及其裁决的无效性,将是否定中菲南海仲裁庭裁决效力的一个思路。

  (张珂君,伦敦大学学院国际法硕士,西北大学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王丹维和顾湘对本文亦有贡献。该系列研究报告由何佳伟律师发起、负责,由十位中国年轻律师和学者志愿共同完成,研究团队联系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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