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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高发 维权需强化举证意识

央视网报央视网 2016年04月26日 14:18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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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讯(记者 李文亮)“4·26”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白皮书,报告显示,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入高发期,法官提醒权利人维权时加强举证意识。

  创新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原动力,而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就是知识产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表示,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入高发期,诸多新类型案件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披露的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CK”商标侵权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

  “CK”、“Calvin Klein”等商标的商标权人卡尔文公司,认为塞瑞达公司擅自在电商平台大量销售假冒服装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塞瑞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塞瑞达公司通过其网店销售了假冒商品,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塞瑞达公司网店销售记录显示,塞瑞达公司销售了三款假冒商品,总销售额为1181480元。

  法院考虑到塞瑞达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开办多家网店专卖假冒“CK”系列商品等情况,可以认定塞瑞达公司系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卡尔文公司要求塞瑞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院民三庭庭长马莉莉表示,本案是一起在“互联网+”时代,对新商业模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多样化特点。电商平台作为新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健康发展。本案的裁判,对互联网经济时代竞争高度激烈所产生的问题作出了及时有效的司法回应。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化、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的特点。马莉莉说,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权利人举证意识不够,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直接证据,往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因此,广大权利人应该强化维权意识和举证意识。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斌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式比较隐蔽,取证不易,随着这类纠纷及案件的增多,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急需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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