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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不只意味着眼前的减税 改革要跟上

中国新闻中国新闻网 2016年04月24日 14:35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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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南通4月24日电 (记者 李晓喻)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只意味着眼前的减税,还有不远处的改革。

  2016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承诺,今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减税,预计今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

  但“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深意,绝不仅仅是给纳税人发减税“红包”那么简单。在23日于江苏南通结束的第三届长三角财税论坛上,与会学者提醒说,“营改增”实施后,改革要跟上。

  一是增值税改革需进一步完善。推进增值税改革是中国既定的改革目标。目前中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四档,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档次较多的国家。这会加大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也容易存在税收漏洞。

  此外,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安排了不少过渡性质的措施,如延续新纳入试点的四个行业原来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看来,此举可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和改革试点平稳运行,但也导致很多方面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增值税存在差距,“可能带有很大的‘四不像’特点”。

  这意味着,“营改增”不会止步于全面推开试点,而应继续完善,使增值税成熟、规范。

  按照中国官方的部署,下一步要启动增值税立法,根据增值税的运行状况,企业税负的变化程度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考虑简并税率。

  二是财税体制改革需提速。李万甫指出,“营改增”是中国构建现代税收制度体系的奠基石,也是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支撑点。考虑到试点全面推开后,营业税这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将不复存在,“营改增”会动摇现行财税体制的基础。

  “这倒逼财税体制必须发生深刻转变,尽管现在准备还不够成熟,比如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还未明确。”李万甫表示,短期内维持既得利益可以通过技术性措施,但长期来看,必须直面财税体制改革,包括税收收入分享等问题。

  在中国,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其中75%归中央,25%归地方。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如何理顺这一难题,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将很快浮出水面。

  对此,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此前称“正在研究”,总体原则是要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除了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另一件重要的事是加快培育地方新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地产税法列入立法规划。有分析人士认为,房地产税将成为地方的新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立法今年完成有难度。”原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说,这项工作若不能及时完成,地方的主体税种、收入体系,以及中央和地方收入如何划分就都无法确定,进而会影响整个财政体制格局,这是需引起注意的一大难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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